首先,了解下抵押合同的效力問題。《抵押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該合同經房管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因此,符合上述條件的,抵押權人即取得房屋的抵押權。
如果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列入拆遷范圍的,抵押人應當及時將這一情況告知抵押權人,依法清理債務,或者為抵押權人重新設定房地產抵押。
若抵押人未按規定作出上述行為,抵押權人有權向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保留追償債務權利,要求就欠款金額在補償款中優先受償。
在房屋已設定抵押權列入拆遷范圍后,抵押權人具體該怎么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可以進行協商,重新簽訂《抵押合同》設立新的抵押財產,或者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償還全部債務,提前履行債務。
若雙方無法協商解決,且在被擔保的主債權尚未到期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向拆遷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將拆遷房屋的拆遷款到公證處進行公證提存。
另外,征收部門在對房屋進行征收前是需要查房屋的權屬情況的,如果發現房屋有抵押,需要將征收事項告知抵押權人。如果在抵押權人不知道的情況下抵押人直接拿走了補償,征收部門應該就抵押權人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因國家建設需要,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列入拆遷范圍的,抵押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雙方可以重新設定抵押房地產,也可以依法清理債權債務,解除抵押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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