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中出名人違反約定不配合借名人辦理過戶手續(xù)的,借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合同之訴,要求對方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如果借名人直接起訴請求法院判定案涉房屋歸借名人所有,法院將不予支持。
借名買房需要以出名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存在較大風險,例如:如果出名人隱瞞事實出賣該房屋,買受人很可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實踐中應當盡量避免借名買房,確有必要借名買房的,應當謹慎選擇出名人,并簽訂書面借名買房協(xié)議,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的承擔,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借名買房合同應當明確寫明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應明確約定房屋的實際所有權歸屬以及出名人協(xié)助借名人辦理過戶登記的義務。
【京云律師以案釋法】
李先生想在河北石家莊買房,但因為商品房價太高,就打起了經(jīng)濟適用房的主意。但李先生并沒有買經(jīng)濟適用房的資格,在得知同事王某某申請了經(jīng)濟適用房指標,又暫時沒有購房打算時,李先生找到王某某,表達了借名買房的想法。
兩人對此一拍即合,當即就簽訂了借名買房協(xié)議,合同約定李先生借用王某某的名義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等房子滿足過戶條件后,由王某某配合過戶到李先生名下,作為報酬,李先生支付給王某某5萬元好處費。
王某某順利與開發(fā)商簽訂了經(jīng)濟適用房購房合同,李先生支付了全部購房款100萬,各種買房票據(jù)、手續(xù)也由李先生保管。房屋交付后,李先生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入住,并向當?shù)乇U闲宰》哭k公室補繳了土地價款五萬余。
沒想到等房子具備了過戶條件,王某某卻拒絕將房子過戶給李先生,在多次溝通無果的情況下,李先生將王某某起訴到法院。
【法院裁決要點】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雖然李先生提供了充足的證據(jù),購房款是由自己全部支付,而且雙方之間就涉案房屋達成了借名買房協(xié)議,但由于涉案房屋屬于政策性保障住房,雙方之間簽訂的借名買房協(xié)議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所以該協(xié)議無效。因此,法院駁加了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京云律師解析】
本案中李先生雖然有充分的購房出資證據(jù),而且雙方也簽訂了借名買房協(xié)議,但所購房為政策性保障住房,這種行為有損社會公共利益,所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
李先生想要挽回自己的損失,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某返還購房款、裝修損失、房屋增值損失等費用。
京云律師提醒,借名買房是存在很大風險的,有時候就算證據(jù)充足也很難順利拿到房屋產(chǎn)權,所以大家在買房子時盡量用自己的名字,這樣自己住著才安心放心,也不會擔心產(chǎn)權存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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