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小江想來咨詢一個問題,自己的父親很多年前就和母親離婚了,之后父親和喬女士再婚,當時父親年齡已經比較大了,在繼母的要求下,父親留下一份遺囑,寫著“在我們夫妻和睦相處、無離異的情況下,我名下的房子全部歸我妻子所有”,后來,沒過幾年,父親和繼母離婚了,沒過多久兩人又再婚了,最近父親過世,繼母拿著這份遺囑,要繼承父親的房子,但是小江覺得既然父親和繼母離過婚,就不符合遺囑繼承的條件了,但繼母說,即便之前有過離異復合的事實,遺囑是小江父親過世后才生效,這時候自己還是他妻子,有權繼承。那么,這房應該怎么繼承呢,又該歸誰呢?
律師回答
喬女士的說法并不正確,雖然小江父親過世前和喬女士已經復合,仍是夫妻關系,但是復婚時,雙方的配偶關系是重新登記開始,而非間斷后恢復,也就是說,除子女撫養外,雙方的財產關系并不發生自動恢復。
因為小江父親留下的《遺囑》中指定繼承人身份為妻子,并沒有明確指向歸喬女士所有,而且還明確兩人是以保持婚姻關系為前提,附有一定的感情和道德義務,那么在兩人解除婚姻后,因為這份遺囑“針對身份”而“不對人”,喬女士便喪失了配偶的法律身份,便后來兩人又復婚,喬女士也無法要求按遺囑繼承全部房屋,這房子應該按照法定繼承來,也就是說由喬女士和小江各繼承一半份額。
其實遺囑的措辭用語很重要,尤其是在有歧義或可能爭議的情況下,遺囑的解釋至關重要,所以在拿不準如何行文時可以請專業人士把把關,來降低風險。
法律參考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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