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7月27日,王某駕駛自有的廂式貨車在某倉庫旁停車等待裝貨時,因車輛發生故障,王某自行進入車下修理車輛。修理中,因線路短路,車輛突然發動,將王某碾壓致死。因王某駕駛的汽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王某的近親屬起訴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損失11萬元。法院審理認為駕駛員不屬于交強險中的第三者,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律師評析】
上述法院的判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呢?交通事故律師指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是指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交強險合同,并支付保費的車輛所有人、管理人。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王某作為車輛的所有人和投保人,其因自身行為被車輛碾壓致死,不符合交強險的賠償規定,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