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2月10日15時5分許,被告李某駕駛某牌照轎車,沿某大道由北往南行駛口人行橫道線時,碰擦行人石某致其受傷。交警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造成原告石某骨折。經鑒定,石某因年老骨質疏松這一特殊體質對損傷發生的因素占25%。法院認為,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系石某在機動車碰撞、跌地下骨折所致,事故責任認定石某對本起事故不負事故責任,其對事故的發生及損害后果的造成均無主觀過錯。石某對于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沒有過失,不構成過失相抵,不存在減輕或者免除加害人賠償責任的情形。同時,機動車應當遵守文明行車、禮讓行人的一般交通規則和社會公德。本案所涉事故發生在人行橫道線上,正常行走的石某對將被機動車撞擊這一事件無法預見,而李某駕駛機動車在路經人行橫道線時未依法減速慢行、避讓行人,導致事故發生。因此,理應由機動車方承擔事故引發的全部賠償責任。
【律師評析】
每個個體都會存在一些特殊的個體差異,尤其是在發生損害事實的時候,不同體質的人,造成的損害后果會不盡相同,那么,受害人的特殊體質對構成傷殘的參與度是否應當在計算賠償金時作相應扣減,應當根據受害人對損失擴大是否存在過錯作具體分析。本案中,石某在受到交通事故而倒地骨折的損害后果是否因其有年老而骨質疏松的這一加齡性變化的介入而減輕肇事者的賠償責任。這首先要看事故發生的原因是什么,本起事故石某不存在過錯,而系肇事者李某駕駛機動車穿越人行橫道線時,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碰擦行人石某所致。受害人石某因年事已高骨質難免疏松,但該癥狀系老年人的常見體質,并無證據證明僅因該體質即會導致傷殘后果。保險公司主張參照損傷參與度來計算免賠額是沒有依據的,因為我國侵權責任法并未規定在確定侵權責任時應對受害人特殊體質的損傷參與度作相應扣減,《強制保險條例》也規定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也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因此,對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的損失,均屬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參照損傷參與度確定交強險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本起案例再次警示我們,機動車應當遵守文明行車、禮讓行人的一般交通規則和社會公德,特別是在路經人行橫道線時應當依法減速慢行、避讓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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