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當事人呂某是個善良獨立的人,在養父呂某某的溫暖照顧中健康長大,和養父一直感情很好。成年之后,養父呂某某再婚,繼母楊某有個比呂某大六歲的兒子張某。養父婚前有一套公租房,在與楊某婚后通過房改房購買了該房屋(以下稱訴爭房屋)。后養父呂某某去世,繼母楊某身體多病,當事人呂某一直悉心照顧繼母生活起居,培養了深厚的母女感情。相反,繼母的親生兒子張某一直對母親避而遠之,毫無盡孝心之意。遂繼母與呂某進行了公證,把自己應該繼承呂某養父在訴爭房屋中的份額留給當事人呂某。后繼母去世,繼母的兒子張某眼看房價上漲,于是起訴當事人呂某,主張呂某沒有權利繼承繼母楊某的遺產,要求得到訴爭房屋50%的份額。
繼承法規定,在繼父或繼母對未成年繼子女進行扶養而形成扶養關系的情況下,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關系轉化為擬制血親關系,其地位與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相同,這種情況下繼子女享有和親生子女一樣的遺產繼承權。養父呂某某和繼母楊某再婚時,當事人呂某已經成年立家,從此角度來說,呂某和繼母楊某沒有形成扶養關系,遂不能繼承繼母楊某的遺產。呂某并不是很懂法律,遇到這種情況,無助的她找到了京云律師團隊。
京云律師事務所在接受了當事人呂某的委托之后,安排對此類案件有著豐富經驗的曹律師負責領導專門針對呂某案件成立的律師團隊。京云律師團在與當事人的反復交流溝通之后,結合以往的辦案經歷,搜集了大量的證據,形成一系列縝密的證據鏈。在法庭上,通過質證辯論等程序,曹律師發揮專業資深律師的能力充分地為當事人爭取利益。后法院判決,采信呂某與繼母楊某之間形成扶養關系的主張,認定訴爭房屋為當事人養父呂某某和繼母楊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呂某和繼母楊某經過公證的協議有效,養父呂某某對訴爭房屋所持有的二分之一份額由當事人呂某繼承。繼母楊某所持的二分之一份額按照法定繼承由呂某和繼母的親生兒子張某均等繼承。最后呂某得到訴爭房屋四分之三的份額,張某得到四分之一的份額。
在此案中,關鍵點為如何認定呂某的繼承權。繼承法規定,夫妻再婚后,一方有子女已成年,并長期對繼父(母)履行了贍養扶助義務,雙方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關系,應認定繼父母子女之間有“扶養關系”,繼父母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從中可以看出,扶養關系泛指家庭成員之間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顧、精神上的關愛,即包括長輩對晚輩親屬的撫養、平輩親屬之間的扶養、晚輩對長輩親屬的贍養三種具體形態。京云律師團隊通過搜集收據發票、生活照片、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體現當事人呂某作為晚輩能夠在物質與精神方面為老人提供充分保障,因此認定其與繼母之間“扶養關系”,進而認定繼承權。當你走入困境時,不妨信任經驗,信任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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