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強行拆除農村房子怎么辦?
此處的強行拆除應當分為兩種辦法,第一是對于土地征收范圍內農村房屋進行強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如果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如果當事人需要申辯的,相關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如果當事人有(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中止執行,在相關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執行:(一)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三)執行標的滅失的;(四)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五)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行政機關在除特殊情況外不得在夜間或者節假日進行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期間也不得采取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第二是當事人的房屋屬于違法建筑,同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種情況屬于當事人在非法占有的土地上進行建設,那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如果說政府強行拆除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所說的程序法,那么相關當事人可以進行行政訴訟來為主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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