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限期拆除是行政機關責令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違法建筑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作為律師應當收集信息、明晰事實、展現事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與合法財產。
廣元市艾多生豬養殖場與廣元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利州區分局責令期限拆除案
案號:(2019)川08行終52號
審理法院: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求:就一審法院裁定,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代理律師: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劉建華律師
【案件詳情】
2018年8月17日,廣元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利州區分局作出《責令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設公告》,該公告認定廣元市艾多生豬養殖場未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廣元市利州區東壩街道文昌社區二組修建建(構)筑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屬違法建設。責令其于2018年8月17日前自行拆除未經批準擅自修建的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根據《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八條的規定,依法強制拆除。同日,廣元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利州區分局向廣元市艾多生豬養殖場留置送達該《公告》。2018年8月18日,廣元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利州區分局作出《拆除違法建設催告書》,載明:本機關已于2018年8月17日發出《責令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設公告》,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履行該行政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現依法予以催告,請自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1日內履行下列義務:自行拆除在廣元市利州區東壩街道文昌社區二組修建的建筑物,逾期未自行拆除違法建設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同日,廣元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利州區分局向廣元市艾多生豬養殖場留置送達該《催告書》。
【律師觀點】
一審事實認定錯誤。
1.涉案建筑物的面積、建造時間、權利人等均未查明;
2.被上訴人在一審也未提交充分的證據;
3.涉案文書已經載明涉案建筑物為違法建設,限于2018年8月17日前自行拆除,被上訴人的行為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4.被上訴人程序嚴重錯誤,沒有首先適用直接送達,在未履行送達前提下,行政相對人無法履行陳述、申辯的權利,于2018年8月17日制作,又責令同日拆除,嚴重剝奪了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勝訴判決】
1.撤銷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2018)川0802行初271號行政裁定。
2.本案指令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且當事人的起訴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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