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遷律師代理 確認揚州市邗江區房管局作出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批準通知書》行為違法
張**等原告與揚州市邗江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行政撤銷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8)蘇1012行初41號
審理法院: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
訴求:撤銷邗江拆遷辦于2017年6月24日作出的《拆遷批準通知書》
代理律師: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 劉建華律師 易騰飛律師
【案件詳情】
揚州市邗江區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邗江拆遷辦)于2017年6月24日作出揚邗集拆字[2017]第6號《揚州市邗江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批準通知書》(以下簡稱《拆遷批準通知書》)。原告張**等4人訴稱,邗江拆遷辦于2017年6月24日向第三人開發區管委會作出《拆遷批準通知書》,原告于2017年9月17日通過信息公開獲知該文件。原告方的房產、承包地均位于拆遷范圍,原告方對該行政行為不服。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政府作出的邗信公答字(2017)第21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及《拆遷批準通知書》,證明原告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獲知本案被訴的《拆遷批準通知書》邗江拆遷辦作出的《拆遷批準通知書》缺少前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紅線圖。另外。揚州市國土局作出的(2017)第101、101-1、101-2號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證明邗江拆遷辦作出的《拆遷批準通知書》缺少前置的項目用地批準文件、征地批準文件。被告邗江房管局辯稱:被告下屬部門邗江拆遷辦作出的《拆遷批準通知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另外原告張**已經與拆遷人開發區管委會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其不存在權益被侵害,其無起訴主體資格。
【律師觀點】
本案原告方的房屋位于被訴《拆遷批準通知書》批準的拆遷范圍內,原告方對被訴《拆遷批準通知書》有利害關系,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稉P州市市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依法在市區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土地,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并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另外第六條規定,“拆遷人應當根據本辦法擬定規劃許可用地范圍內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經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確認后報市拆管辦審核。
【勝訴判決】
由于涉案拆遷項目是開發區管委會為了優化投資環境,提升高新區集鎮面貌,因此,雖然依法應當撤銷邗江房管局作出的《拆遷批準通知書》,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故本院依法確認邗江房管局作出的《拆遷批準通知書》違法。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