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受邀《法治進行時》欄目就“學生參觀博物館打碎130萬文物”事件發表看法
近日,武漢市一網友發布視頻爆料稱他的孩子參加校外培訓冬令營活動時,打碎博物館一百多萬元文物。畫面顯示,一座約半人高的人像雕塑立在展區墻角,有許多孩子在雕塑附近活動,一男孩走過去時疑似碰到雕塑,雕塑突然攔腰截斷,上半部分掉落砸碎。涉事孩子家長稱,這座雕塑屬于武漢市某私人博物館,價值一百三十萬元,現對方要求賠償。1月25日,該家長回復記者稱,雙方正在公安局對此事進行調解。目前博物館、家長和冬令營的培訓機構三方協調的結果是:培訓機構方承擔60%的責任,家長承擔40%,但雙方都認為自己承擔的比例太高。那么到底賠償比例如何劃分?賠償的額度又該如何確定?讓我們來聽聽王興華律師對于此事的看法。
王興華律師指出,首先孩子摔碎展品事件,家長培訓機構和博物館都應該承擔適當責任。其次,對責任的劃分,培訓機構應該承擔大部分責任。一方面,未成年人的智力發育水平不成熟,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充分理解自己行為的后果;另一方面,孩子在培訓機構組織的活動期間,已經超越了監護人的控制范圍。在這種情況下家長基本上無法對事故的發生做出有效的干預。從這個方面來講,培訓機構是現場直接管理的,應該承擔主要責任。有爭議的問題是博物館明知道有未成年人去參觀,并且已經允許參觀的話,應該對館內的展品放置、安全性保管,還有參觀者的秩序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從視頻的角度來看,博物館沒有盡到保護文物安全的義務,應該承擔一定的適當責任。
總而言之,12歲的孩子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但培訓機構在客觀上存在管理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學生及其監護人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學校也應當承擔過錯責任。此外,作為一家博物館,將價值特別巨大的文物放在參觀者觸手可及的地方,且能夠隨意觸摸,顯然也不符合文物保護的相關規定,尤其是在面對未成年人參觀時,也未做好相應的保護和防范工作,應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部分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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