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8)閩0211行初211號
審理法院: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
訴求:確認原、被告簽署的“廈門北站至同安食品工業園市政隧道”建設項目地上附屬物補助協議書(征收編號:廈門北站至食品園市政隧道非住宅不可預見費[2017]NO:002號)違法;
原告當庭變更其第一項訴訟請求為:確認原、被告簽署的“廈門北站至同安食品工業園市政隧道”建設項目地上附屬物補助協議書(征收編號:廈門北站至食品園市政隧道非住宅不可預見費[2017]NO:002號)無效。
【案件詳情】
2016年12月14日,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同安分局作出《廈門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廈門北站至同安食品工業園市政隧道工程建設用地土地征收的預先通告》(同國土房(2016)115號)。
2016年12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廈門北站至同安食品工業園市政隧道工程建設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閩政地(2016)926號)。
因原告林**建設于廈門市同安區西柯鎮美星鎮的地上建筑物位于批復的征地范圍內,2017年6月2日,被告西柯鎮政府與原告林**簽訂《“廈門北站至同安食品工業園市政隧道”建設項目地上附屬物補助協議書》(征收編號:廈門北站至食品工業園市政隧道非住宅不可預見費[2017]NO:002號),根據協議約定被告應當支付原告補助款項合計人民幣474906.94元。2017年6月8日,原告將建筑物交付第三人鑫君和征遷公司進行拆除。2017年10月11日,案涉補償項轉入原告賬戶內。2019年2月2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作出《關于廈門北站至同安食品工業園市政隧道工程(同安段)建設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廈府(2019)32號)。
【律師觀點】
本案補助協議系福建省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復下發后所簽訂,但在簽訂協議時,廈門市人民政府尚未發布征收公告,所以被告廈門市同安區西柯鎮政府與原告林**簽訂該協議程序違法。
【勝訴判決】
確認原告林**與被告廈門市同安區西柯鎮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2日簽訂的《“廈門北站至同安食品工業園市政隧道”建設項目地上附屬物補助協議書》違法。
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雙方達成合意簽訂行政協議有利于解決爭議,簽訂行政協議也有利于提高公民參與行政的積極性,但是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簽訂行政協議時也應遵守相關行政法律法規。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四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
(三)礦業權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協議;
(四)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賃、買賣等協議;
(五)符合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協議;
(六)其他行政協議。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協議案件,應當對被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行為是否具有法定職權、是否濫用職權、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顯不當、是否履行相應法定職責進行合法性審查。
原告認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針對其訴訟請求,對被告是否具有相應義務或者履行相應義務等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行政協議存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行政協議無效。
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法律規范確認行政協議無效。
行政協議無效的原因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行政協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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