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根據媒體報道,安徽的一位女子醉酒后,被一同飲酒的朋友送至酒店,共同飲酒人中的管某用自己的身份證開放后,酒友們將該女子送入后便離開,但第二天早晨該女子被發現在酒店房間內逝世,該女子的親屬向酒店以及該女子的共同飲酒人索賠100萬,在法院判決后裁定該酒店賠償該女子親屬九萬元。該判決產生后也引起許多人的不解,酒店的行為究竟有何問題呢?要求酒店進行九萬元的賠償的法律基礎是什么呢?
在本案中,關于酒店的賠償應當是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此案中,該醉酒女子到達酒店時已經處于深度醉酒的狀態,此時是由同行人員用自己的身份證為該女子開的房,并不是該女子在意識清醒的狀態下的自主行為,此時酒店應當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和確認義務,對該女子的安全進行保障,并且在此時大批人員將一位醉酒女子帶入酒店房間的行為也應當引起酒店的警惕,在此案中該酒店明顯沒有盡到對于該醉酒女子的安全保障義務,屬于消極的不作為導致該女子的人身損害,根據相關的侵權責任編的規定,應當對該女子的親屬進行一定的賠償。
除了該酒店外與該女子同行的酒友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我國《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一同飲酒的酒友應當負有對他飲酒人負有提醒、勸阻和通知的義務,對醉酒者負有看護、照顧和護送的義務,此處的護送是指在共同飲酒后將醉酒者安置在安全的環境下,在本案中共同飲酒者將醉酒意識不清的女子單獨放置在酒店房間內,顯然并不能完全確保其安全,所以相關的酒友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無論事后的責任認定如何劃分,最重要的還是應當適量飲酒,避免相似的慘劇的再次發生,在飲酒時要避免“勸酒”、“灌酒”等行為的發生,在同行人員發生醉酒的情況時也應當進行相關的照顧,保障其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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