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是腦力勞動的成果,是智慧的結晶,受到法律的保護,體力勞動同樣如此。據了解,遼寧海城市有這么一起案子,小高為爺爺奶奶養老送終,兩位老人留下了一份代書遺囑,他們的回遷房由小高繼承,但是老人的三位子女卻不同意了,說這份代書遺囑是小高妻子寫的,而且沒有見證人在場,他們認為,代書遺囑沒有法律效力,要求按照法定順序繼承老人的遺產,法院一審認定遺囑有效,但是二審判決遺囑卻無效,這是怎么回事呢?我們來聽一下王興華律師對此問題的解答。
王興華律師表示,一審法院首先審查了案件事實,小高提交的代書遺囑有代書人劉某代書,有爺爺奶奶按的手印,兩位見證人也簽名按了手印,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由其中一人代書,因此,這是符合法律要求的,所以一審法院認定這份代書遺囑合法有效。但是在二審法院的審理過程中發現,這份代書遺囑的代書人劉某在代書期間和小高是戀愛關系,這種特殊的親密關系與小高取得遺產身份和利益有利害關系的,所以在二審中被認定為無效。大家一定要注意,代書遺囑的形式要求是非常嚴格的,大家做代書遺囑時一定要咨詢專業人員意見,或者找律師協助,確保萬無一失。
本案中二審法院雖然認定代書遺囑無效,但是依然判令由小高來繼承爺爺奶奶的遺產,這又是為什么呢?我們來看一下王興華律師的解答
王興華律師表示,首先在代書遺囑無效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進行處理,根據繼承相關法律規定,小高不是兩位老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但是我國法律也有規定,繼承人之外的對被繼承人盡撫養義務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因為小高對爺爺奶奶盡到了主要的生養死葬的扶助行為,所以小高也可以分得適當的遺產。法律規定中的適當分配遺產,并不是適可而止的意思,而是與他的付出相適應的意思。本案中,小高對兩位老人多年患病臥床的情況下盡心照顧,這個付出是非常巨大的,將全部遺產分配給他并無不妥,可以與他的付出相適應,所以二審法院還是支持了小高繼承全部遺產份額。另外,王興華律師認為,雖然代書遺囑因為法律要求嚴格被認定無效,但是綜合案情,從幾個方面能大概率的反映把財產全部給孫子是老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這也是法官的一個重要考慮因素,最后,只要你努力付出了,法律不會虧待你的。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贍養老人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當父母年老時,子女需要向父母履行贍養義務,但是現實生活中依然存在子女不愿贍養老人的情況,如果子女未盡到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情節嚴重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