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
房產新政致首付提高 買方悔約定金能否退回?
房屋買賣雙方達成一致,買方付下定金,眼看就要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孰料房產新政出臺,首付款比例隨即增加,買方欲取消購房計劃并要回定金,遭到賣方拒絕。那么,買方能否以新政出臺為由拒簽合同?已付的定金又能否收回?
【案情簡介】
買房本是開心事,新政倒成絆腳石
2016年10月,葉女士經某房地產經紀事務所居間介紹,與某房屋產權人姜女士達成一致,簽訂《房地產居間合同(買賣)》(以下簡稱《居間合同》),約定房屋轉讓價款為335萬元,并約定雙方于同年11月30日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時買方支付首付款101萬元,余款以貸款形式支付。當天,葉女士向姜女士支付購房定金10萬元。
不料,在約定簽合同的前幾日——11月25日,上海房產新政出臺。根據葉女士的情況,其購房首付款比例要提高至購房款的50%,即在簽訂買賣合同時,葉女士要比原先約定的首付款多支付60多萬元。葉女士起初請姜女士給其10天籌款,后因籌款不成,故不想再履約,并要求姜女士退還定金。雙方協商不成,葉女士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姜女士退還定金10萬元。一審法院支持了葉女士的訴請,姜女士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姜女士上訴稱,雙方簽訂的《居間合同》明確約定,葉女士可向銀行貸款,在申請額度不足的情況下,由葉女士以現金形式補足。對于大筆金額的房屋買賣交易,葉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人,對資金的準備以及準備方式應有充足的考慮。此外,葉女士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在2016年11月30日前有能力支付新政出臺前約定的101萬元。新政出臺后,葉女士曾明確表示其能繼續履行合同,但后又反悔,故本案應按照定金罰則處理。
條款約定須明確,若有爭議好商量
實際上,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葉女士是否有權以新政出臺無法支付首付款為由,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主張免責。首先,雙方約定于2016年11月30日簽訂買賣合同,葉女士應于簽訂當日支付首付款101萬元。二審中,葉女士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確實能在該日前后存在支付該筆款項的實際能力。故葉女士的支付能力本身存疑。第二,《居間合同》約定葉女士若在申請購房貸款時未獲得相應額度,應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前以現金補足,表明葉女士在簽訂上述合同時對可能存在的履約障礙已有充分預見,并且應當具備一定的資金保障。第三,新政出臺后,葉女士曾請求姜女士給予10天時間以湊足首付款,表明其認可自身有義務按照《居間合同》相應條款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綜上,葉女士在簽訂《居間合同》時應當對貸款額度變化有一定預見,并準備相應的資金,新政出臺并不必然導致上述合同不能履行,葉女士以無力支付首付款為由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構成違約,故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定金不予退還。
【申云分析】
因為在簽訂居間合同時已經約定了如無法獲得貸款即用現金不足,導致葉女士定金無法退還,直接敗訴。申云律師這里要提醒您,在購房時,除了實地查看房屋質量,更重要的是注意合同條款的約定,由于房屋居間(買賣)合同實踐中一般而言都由賣方提供,這就意味著一定程度而言是對其有利的。因此要仔細審閱合同,對于可能出現的情形做好估計,與對方交涉并修改、擬定合同,才能防患于未然,高高興興地買到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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