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處理程序規定》相關規定,公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違章行為作用的大小不同,承擔的責任也相應不同。據此,法律法規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具體責任進行了劃分。
一、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標準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4、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依據
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之上。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上,對交通事故的責任進行了較為粗略的劃分。具體內容如下:
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責任。
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的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
3、受害人和機動車一方對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由雙方分擔損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三、負擔交通事故責任的行為列舉
(一)負全部交通事故責任的行為
1、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3、當事人駕駛車輛在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紅燈繼續通行的。
4、當事人駕駛機動車越過施劃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者隔離設施與道路上的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5、當事人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通行范圍內,剮撞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的。
6、當事人駕駛車輛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圍內剮撞行人的。
7、當事人駕駛車輛剮撞依法在人行橫道內通行的行人的。
8、當事人駕駛車輛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9、當事人所駕駛車輛的裝載物在遺灑、飄散過程中,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
10、當事人駕駛機動車倒車時,與車后其他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11、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逆行,與順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2、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超越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二)負主要交通事故責任的行為
1、車輛在路口未按規定讓行事故。
2、車輛在路口未按交通信號通行事故。
3、車輛違反右側通行規定、未各行其道的事故。
4、車輛在路段未按規定讓行事故。
5、車輛未按規定變更車道、借道通行事故。
6、機動車未按規定會車、后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事故。
7、機動車未按規定調頭事故。
8、機動車未按規定超車事故。
9、機動車未按規定停放事故。
10、機動車違反規定裝載事故。
11、機動車未按規定行車、停車發生的乘車人事故。
12、行人未按規定通行的事故。
13、未按規定施工、作業事故。
14、未按規定設置廣告牌、管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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