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徐州發生了一起離婚爭房的案件。鮑先生和孫女士在前幾年離婚了,家里的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登記在兩個人名下。兩人在離婚的時候經過約定房子最終歸薄先生所有,但是沒有及時去辦理產權變更的手續。后來孫女士欠了外債,法院查封了孫女士名下的房產準備執行,鮑先生一下著急了,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停止執行。那這房產沒過戶能算暴先生的個人財產嗎?《法治進行時》欄目邀請到了王興華律師對此事件發表看法。
王興華律師指出,離婚協議雖然不能改變房屋登記上的所有權,但是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歸某一方所有,那就可以視為一方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了另一方。這種贈與是有人身依附關系的,而且是以離婚為前提的,實際上屬于一種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那分配給鮑先生的財產就不應該屬于這個案件中孫女士個人債務所執行的財產。除非是有證據可以證明孫女士是要通過離婚來逃避自己的債務,鮑先生不應當為孫女士的個人債務而承擔法律責任。
那么法律上是怎么判斷債務人是否通過離婚去轉移財產逃避執行呢?如果遇到了這種情況又該怎么辦呢?
王興華律師提出,在法律實務當中,一般是通過兩個行為成立的時間先后來判斷的。今天這個案件里面,孫女士是先離婚而欠債;另外一點就是看雙方離婚之后是不是還有同居關系,就是大家所說的“假離婚”。在法律上還有一種叫財產混同,如果大家遇到了他人通過離婚轉移財產來逃避執行的情況,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債權人是可以通過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撤銷對方的財產轉移行為,然后再繼續申請執行對方的財產。
王興華律師特別提示大家要特別注意除斥期間的問題,就是債權人在發現之后一定要在一年之內行使撤銷的權利,如果沒有行使這個權利就消失了。夫妻債務通過房產進行轉移還是非常常見的。這一點呢也非常考驗法官的綜合判斷能力,還有律師的證據調查能力。所以,大家如果發現這種財產轉移要及時收集證據,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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