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城市化的快速發展,拆遷糾紛日益增多。雙方經常遇到強行拆除房屋的情況。許多人的第一反應是不知所措。他們感到不公平和不合理,但他們很困惑。他們不知道對方哪里錯了。在這里,上海申運律師事務所可以通過這樣一個案件的判決向您介紹相關理論知識,公民的合法權利應該能夠得到有效保護,政府的行政管理行為也需要依法進行!
【案情簡介】
2014年8月31日,金華市婺城區明確二七街區將進行重建。原告徐女士號在金華婺城區的住宅也被取消贖回權。雙方沒有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也沒有簽署賠償和安置協議。2014年9月26日,在政府決定征用之前,房子被拆除,之后徐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經兩次審理,認定婺城區政府進行強制拆除徐女士房屋的行政管理行為具有違法,但浙江高院不支持與徐女士賠償可以同時企業申請國家行政賠償的請求。\\\“徐女士\\ \“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8年1月25日,重審法院宣布,婺城區政府強拆房屋的行政行為是違法的,責令其在最終判決生效之日起90日內作出徐女士行政賠償。
【案情分析】
一、否認強拆,法院可以推定政府管理部門應負責任
在這起案件中,婺城區政府聲稱徐女士房屋于2014年9月26日倒塌,當時翻修工程指揮部委托婺城區建筑公司拆除其他房屋。因此,婺城區政府否認強拆是政府實施的,辯稱造成破壞的是婺城區建筑公司,與婺城區政府沒有任何關系。
法院認為,除非市、縣人民政府能夠證明房屋是相關民事主體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非法拆除的,否則應當推定強制拆除是市、縣人民政府委托的。雖然本案中婺城建設一個公司可以主動承認“誤拆”,但改造工程項目指揮部工作研究人員發給徐女士的短信中記錄著“本人是金華市婺城區二七新村街區改造設計項目指揮部工作服務人員,將對房屋建筑進行公證檢查,如不配合,將破門進行數據安全技術檢查和公證”,徐女士提供了拆遷現場環境行政執法專業人員的現場照片及當地政府相關企業新聞媒體報道等。,這一切都可以印證2014年。
二、無證房也可以是一個合法進行建筑
“徐女士“號房屋未依法辦理有關建設手續,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建成的歷史老房子。對未登記的房屋,應當結合建設歷史、使用狀況、當地土地利用規劃和相關土地利用政策,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合法建筑物和臨時建筑物給予補償。重建項目指揮部和一審法院根據徐女士提供的土地登記費、不動產登記費等相關資料,認定本案所涉房屋為合法房屋,以及申請私有房屋所有權登記,徐女士通過繼承和購買成為房屋所有人。具有本案房屋所有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三、 搬遷前的補償是合法的
法院認為,本案所涉房屋的征收拆遷始于2001年7月,當時金華發展公司獲得拆遷許可。在10年以上的時間里,如果因房屋所有權人的違法補償請求導致經濟補償安置協議未能通過簽訂,婺城區政府管理及其相關職能不同部門應依法行使國家法律政策法規制度賦予的行政權力,及時發展作出拆遷安置決定或補償決定,給予徐女士公平補償,并及時采取強制搬遷,確保社會公共安全利益的實現和拆遷征收。但是,婺城區及其相應的職能部門沒有及時依法履行職責,沒有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他們也未能正確認識強制拆遷制度的立法目的,未能實現舊城改造工程的順利實施。反而拖了很久,以所謂的民事“誤拆”方式進行非法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最后我們不得不承擔國家賠償經濟責任。
四、不僅有補償問題還有國家賠償
在國有土地房屋征收過程中,與征收有關的違法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失補償問題比較復雜。一般情況下,被征地房屋應根據有效的補償決定進行補償,補償決定應解決房屋本身的補償問題。然而,在強拆之前,既沒有關于征用的決定,也沒有關于賠償的決定,徐女士沒有同意先拆除房屋,雙方尚未就賠償和重新安置達成協議,徐女士迄今沒有得到任何形式的賠償,強拆構成了重大和明顯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對徐女士房屋損失的賠償,不應當以《征收與補償管理條例》規定的價格可以確定,而應當嚴格按照企業確保徐女士房屋產權問題得到學生充分利用補償的原則,以判決生效后婺城區政府工作作出賠償決定時涉案房屋類似房產的市場經濟價格合理確定。同時,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徐女士應當在正常的賠償程序中按照法律和當地的賠償政策獲得利益損失,屬于其遭受的直接損失,由吳市區公安局按照補償方案給予補償。
【律師說法】
一、被征收人有權可以獲得社會公平、合理的征收進行補償
國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單位和個人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但應當給予公平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征收補償條例》,先給予補償,再進行拆遷。具體來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企業雙方未能在征地補償設計方案可以確定的簽署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市和縣人民對于政府部門應根據補償決定對徐女士進行風險補償。如果徐女士未在法定期限內審查或提起訴訟,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搬家,政府部門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拆除該房屋。
二、政府的任何違法行為都必須承擔相應的后果
行政機關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行政權力,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順利推進公共利益建設的需要。《國有企業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主要負責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問題行為方式進行有效監督,并對其行為嚴重后果承擔國家法律環境責任。區政府賠償的最終裁決發出了一個明確的信號,政府部門也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事,如果違法,就要承擔不利后果。
三、公民個人權利被侵害理應獲得國家賠償
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存在著非法拆遷給權利人物權造成損失的賠償問題,也存在著因未能按照征收補償條例和當地征收補償政策獲得賠償而使權利人損失應得利益的問題。只支持賠償而不支持賠償的公民的合法權利仍然得不到充分的保護。法院認為,在本案中,賠償是必要的,賠償不能回到原來的賠償途徑,使當事人得不到充分的賠償,并且不信任政府和法律。
【律師提醒】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遇到一些科學合理有效進行管理合法的權利被侵害,公民一定要懂得積極參與學習主動拿起法律的武器系統維護我國企業通過自身經濟發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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