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與離婚都是在民政局辦理,這里離婚一般指的是協議離婚。協議離婚要求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婚姻登記人應當核對相應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向當事人出具《離婚登記申請受理收據》;在平靜期屆滿后30日內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應當出具離婚證。那么離婚的流程和手續辦理具體程序是什么?下面隨著云合專業律師網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離婚登記按如下程序辦理:
1、申請。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結婚證和有效身份證件,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2、受理。
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3、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5、頒發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夫妻離婚協議要求雙方按照規定簽訂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雙方各持有一份,婚姻登記機關不蓋章。離婚后雙方在履行協議時發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婚姻登記機關不得變更。同樣,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時存放在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協議事后不能更換。
協議雙方通過協議方式離婚的,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民法典》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的三十天冷靜期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
(五)、冷靜期屆滿后三十天,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六)、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七)、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八)、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九)、頒發離婚證。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
上一篇:借條怎么寫有法律效力?
下一篇:請律師要撫養費需要給律師多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