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婚前車子財產分割規定是什么?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可知,當夫妻雙方明確約定婚前車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時,離婚時對該車輛的分配便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夫妻雙方對婚前車輛的所有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處理,離婚時自然仍然屬于對車輛享有所有權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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