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社會中大家都知道雙方如果簽訂了合同的情況下必須要遵守合同的規定,如果一方違約的話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但是很多時候會出現合同撤銷的情況,那么在民法典可撤銷的合同有哪些情形?下面就由云合專業律師網小編為大家解答。
一、民法典可撤銷的合同有哪些情形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以下情況下可撤銷合同: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第二十五條 合同成立時間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受第三人欺詐的民第一百條 債務的約定抵銷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三百五十六條 內容,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所謂可撤銷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于無效的合同。被撤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起無效。
二、可撤銷合同要注意什么
1.可撤銷合同中,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主要是誤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中,則只有受損害方當事人才有權請求撤銷合同。
2.撤銷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變更或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者撤銷。
3.在可撤銷合同第二百三十三條 租賃物的瑕疵擔保中,具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銷合同,他也可以要求對合同進行變更。
可撤銷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據此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法律將是否主張撤銷的權利留給撤銷權人,由其決定是否撤銷合同。對第二百六十五條 材料的保管可撤銷合同來說,撤銷權行使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撤銷權必須符合規定的期限,超過該期限,合同即為有效。但是,無效合同因其為當然無效,不存在期限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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