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先生在2016年為與女友結婚,出資450萬購買了海淀區某房屋,期間其女友趙女士要求將房屋的50%份額作為彩禮登記在其名下。事后雙方因矛盾分手,王先生要求趙女士返還產權被拒。
法院審理認為,王先生明知趙女士僅支付了少數的款項,仍將產權辦至其名下,且王先生無法拿出房子是彩禮的證據。在此情況下,王先生的請求實際是撤銷贈與,但是,由于產權贈予發生在2016年,雙方分手在2017年,直到現在為止,已經過去了五年的時間,因此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法院最終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請。
在這個案子中很多人認為趙女士占了大便宜,僅僅不到一年的時間就賺了一半的房產,甚至有網友認為是“騙婚”,那么為什么王先生婚房一半產權贈女友,分手索回會被法院駁回?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王先生有對自己所說的“房產是彩禮”進行舉證證明的義務,現在王先生缺乏相關證據,其說法就不能成立。雖然說趙女士支付了少數的款項,但是其對于房屋的整體款項來說微不足道,該房屋從法律關系上來說是贈與行為。對于贈與行為,我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這一年的時間就是所謂的除斥期間,在這段時間內,除了“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進行了轉移”,這兩種情況外,贈與人可以任意撤銷其贈與行為,如果超過除斥期間,怠于行使該權利,該權利就會自動消滅。
自2017年,趙先生作出贈與行為起,已經經過了5年的時間,其贈與撤銷權早就已經消失了,再加上房屋產權已經登記到了趙女士的名下,王先生想要要回這部分的房屋產權基本上是不可能了。
那么什么情況下,王先生可以要回這部分的房產呢?
1.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也就是說,如果趙女士存在上述的三種行為,并且王先生在除斥期間內形式撤銷權,即使房產已經登記在了趙女士名下,王先生依舊可以要回這部分的房產。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如果王先生能夠證明這部分房產是彩禮,因為雙方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王先生是可以要回這部分房產的。
“法律并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想要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要趁早,拖得時間越長,舉證就越困難。婚戀期間的大額贈與,尤其涉及房產時,最好在給付前有明確的說法,并保留有足夠充分的證據,比如:聊天記錄、在贈與合同上明確說明和產權登記時附加相關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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