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有的義務,而使另一方當事人信賴的利益遭受損失的情況。現實中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方出現締約過失該如何維權呢?下面我們通過一起浩云律所代理過的案件來為大家詳細解讀。
案情回顧
當事人:B
委托訴訟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師事務所趙律師、于律師
2019年7月B在群中看到A公司發布“礦機合伙人打款通知”,內容為:“尊敬的各位
朋友:感謝各位對招募礦機合伙人活動的熱切支持,為了讓大家盡快搶到名額,自公告發布起開始接受付款……打款結束后,公司會統一簽訂合同,請各位及時關注通知及信息。”
隨后,B按照A公司通知要求,向A公司賬戶轉賬 161 280元。但轉賬后,A公司未如約與B簽訂合同。B多次聯系被告簽約及退還投資款事宜,被告均未予解決。于是B委托浩云律師事務所,將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其投資款并支付利息。
浩云說法
本案中雙方意見不一,爭議焦點在于雙方是否已經針對此事達成調解。
B認為,自己轉款后,被告違背誠信原則,未能兌現承諾,致使雙方合作協議未能成立,給B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而被告辯稱,雙方在2021年年初就已經對本合作達成了口頭調解,雙方認可退還B投資本金的80%,即138240元,雙方互不追究相關的權利義務。因此不認可B請求被告支付剩余的23040元及利息的訴求。
事實上,公民合法的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B在接收到被告發布的“礦機合伙人打款通知”要約邀請后,按照被告通知要求向被告指定的銀行賬戶轉賬投資款項,B即通過轉款行為完成了對被告要約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被告理應依約履行相應義務,但被告未如約與B簽訂合同,B即有權要求被告履行簽約義務,在被告遲延履行義務經B多次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B有權要求被告退還其投資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有關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均認可B向被告轉賬投資款 161 280 元,亦認可被告已退還B投資款 138 240元,對于被告抗辯雙方已以返還B投資款138 240元和解并不再追究的主張,B不予認可而被告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對于被告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因此該主張也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本案中,被告拒絕履行合同內容,存在違約行為,因此B可以主張解除雙方所簽訂的合同。
對于B要求被告返還投資款23040元的訴訟請求,理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對于B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被告應當自起訴之日(2021年5 月19 日)起至實際返還之日止,以 23 040 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向B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浩云小結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是對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應限于信賴利益損失的范圍。但在具體案件中如何計算信賴利益的損失,還應具體分析。從實踐來看,締約過失賠償責任的范圍,應以對方的締約過失造成的實際損失為標準,包括締約合同的支出,由于對于違反前契約義務而受到的損失,以及由于對方的過失而造成的訂約機會喪失而受到的損失。如果大家遇到類似的情形,也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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