臆想在讀博,而且是清華。夢想可以有,拿著夢想當空頭支票,就有點說不過去了。這是妄想癥嗎?一個二本院校的本科生,謊稱自己是清華的博士生去求職,事情一經媒體曝光,網上一片嘩然。那么這位“博士”學歷造假違法嗎?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在北京衛視《法治進行時》為您解答。
清華畢業的女博士報考長沙岳麓區協警,近日,這樣一條新聞備受關注。
事件的調查進展也是像剝洋蔥一樣,真相讓人驚掉下巴。
先是由長沙岳麓區人社局組織招聘70名協警,結果有人發現報名者中有一位清華畢業的女博士,緊接著,清華大學回應說,我們學校沒有這個人??!
然后,長沙官方通報說,是報名者謊稱學歷,假的!
這位報名者張某(女,28歲,山東省濟南人),實際上是2018年6月從山東一所二本學院本科畢業,上清華讀博士碩士,只是她的夢想,這次求職是把夢想寫進了現實。說張某此前在多地民營企業求職,都說自己是清華的,只不過沒有被發現,這次她的謊言被天下揭穿。
如果求職者編造虛假身份,甚至拿著假學歷去應聘,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王興華律師表示
如果勞動者用假的文憑學歷去應聘,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因為使用假文憑在本質上是一種欺詐行為。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依法承擔相互如實告知必要信息的義務。采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合同,自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即使“生米已經煮成了熟飯”,但法律仍然是可以將其還原到“生米”的狀態。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要不要賠錢?工資還照開?
王興華認為:既然合同沒有法律效力,當然也就不存在“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了,如果說因學歷造假,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公司是有權利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的。當然,勞動者在事實上提供了相應勞動的,公司應該按照他的實際工作能力去支付相應的報酬。
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王興華律師表示:文憑作假通常會衍生出偽造文憑或購買假證書等行為。如果偽造文憑證明的,要以《刑法》中“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定罪處罰;雖然購買與使用假文憑者目前還構不成刑事犯罪,但仍可能面臨著行政拘留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京云律師這里也提醒大家:千萬不要有這種不誠信甚至違法的行為,否則不僅會丟了工作和,也可能會影響官人征信。進公司之前看重的是學歷,之后看重的是能力,假學歷雖然來得快,但卻要承擔巨大的后果,實在不是明智之舉。
法律鏈條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第二款規定:“對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高等學校學歷的行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由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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