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出現逾期交房,業主是否有權利要求退房呢?
2021-10-21 17:04:44 閱讀:73
說到逾期交房,這可能是開發商最常見的違約行為。在目前“此起彼伏”的房產市場下,很可能短短半年的時間,房價就出現飆升或者腰斬的現象。所以逾期交房對業主來說損失巨大。尤其是房子在短時期掉價很快的情況下,如果業主不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得到房子,其第一想法就是能否退房。那么開發商出現逾期交房,業主是否有權利要求退房呢?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蹲罡呷嗣穹ㄔ荷唐贩抠I賣合同糾紛解釋》對上述所說的“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即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由此可見,開發商延期交房,業主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房的。但是必須達到法定的條件并按照程序辦理。具體來講,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約定解除,合同如果有類似“逾期超過xx日,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的條款,業主必須根據合同,等到約定的期限到達,才能有權利行駛約定的解除權。
法定解除,合同中如果沒有上述條款,那么需要根據法定解除業主必須在購房合同約定的逾期交房期限屆滿后,及時向開發商進行交房的催告,一般以催交函的形式發出,如果開發商在收到催交函之后3個月仍未交房,那么業主就有權利行使法定解除權,向法院申請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退房退款以及爭取合理的賠償。另外根據該解釋規定,如果業主沒有進行催告,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這里的一年在法律上叫除斥期間,也就是說如果業主不積極的在這一年內行使解除權,之后就沒有權利再要求解除合同了。

那么對于未經合同約定也不在上述法定范疇內的退房請求能否被支持呢,當然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時間太長,甚至出現了爛尾的跡象,那么開發商很可能出現合同法所說的債務人一方履行不能的結果,這時候業主也應當積極根據合同法規定向法院申請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以確保自己的利益。
總之當開發商逾期交房,法律賦予了業主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我國法律不會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所以當自己深陷這種困境時,一定要在合理的期限內,依法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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