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法中對違章建筑是怎樣界定的? ?
2021-10-22 22:02:04 閱讀:13
在實踐中,被強拆的人經常會收到政府部門或者街道辦、村委會蓋章的《限期拆除通知書》,上面寫明,該建筑違反了《城鄉規劃法》第64條、65條的規定,責令建造人在xx日內自行拆除。那么,今天我們就來簡單解釋下,這兩條的規定和該建筑是否被認定為違建、被強拆到底存在什么法律關系?

該法第64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65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這里對違章建筑的處理,城市和農村存在一個區別,即城市是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等六種處理手段。而農村只有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拆除三種手段。
在城市建設執法實踐中所指的違章建筑除了違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用地建設的情況之外,主要是指一下9種建筑:
1.未取得城鄉規劃部門規劃許可證而擅自施工的工程;
2. 應取得施工許可而未取得便施工,或雖有施工許可證,但未按批準范圍、內容施工的工程;
3. 在批準期滿后仍不拆除的一切臨時性建筑物和構筑物;
4. 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臺等處擅自搭設的附屬建筑物;
5.未經批準在人行道、馬路邊、公共綠地內搭建的固定售貨亭等;
6.未經批準占用過道、人行道、巷道、梯道等修建的房屋及其他設施;
7.私人在城市擅自占用國有土地和在農村非法占有集體土地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
8.擅自善用城市綠化用地或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建成的建筑物及附屬設施;
9.其他違反建設法律、法規的建筑物、構筑物。
無論如何,認定一個建筑是否違法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并且依法需要,絕不能無法律依據的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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