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晚,公安機關接到南昌鈺瓏灣物業服務中心報警,稱小區有樓棟出現以該物業名義張貼的《關于女性業主養狗的安全提示》,被人拍照后在網上傳播,造成惡劣影響。
接到報警后,公安機關迅速組織開展調查。經查實,違法人員查某平(男,系鈺瓏灣小區業主)因其懷孕的妻子在小區內散步時,被一女性業主所養的寵物狗驚嚇到,遂懷恨在心,于7月12日晚虛構事實編造《安全提示》,并以物業中心的名義張貼在樓棟電梯口進行泄憤,其行為構成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
7月20日,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對違法人員查某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
我們如何看待這名男子的行為?
王興華律師認為,現代社會大家都喜歡用各種方式表達個人觀點,言論可以自由,但是不能任性妄為。這名男子為了泄憤將安全提示的內容編造得十分不堪,造謠的成本可沒你想象得那么低。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惡意散布謠言的,將會面臨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也會處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罰款。而且針對本案來說,這位男子為了這則安全提示的“真實性”,還偽造了物業管理中心的公章進行加蓋,這一行為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受害者可以通過哪些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呢?
王興華律師認為,公民名譽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如果情節嚴重,對方涉嫌觸犯誹謗罪,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京云律師表示:
造謠是要付出代價的,切不能認為惡作劇不會觸犯法律,相反,無事生非、造謠生事,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謠言止于智者。希望大家有基本的甄別能力,不信謠不傳謠。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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