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對房屋評估價值如果有異議,應該怎么辦?
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地區都開始了拆遷的進程。拆遷對于老百姓來說都是一件大事兒,尤其是拆遷補償問題,這關系到老百姓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補償評估辦法評估確定。那么被征收人如果對評估機構出的評估報告有異議該怎么辦呢?
老王住在某縣城南側的一處平房區內,當地縣政府為了改善當地居民的生活條件,決定將平房區改建為居民保障房,消息一出,就得到了當地居民的積極響應,也積極配合政府的征收工作,征收部門根據老王等人的選擇,依法委托了符合法律規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征收的房屋進行評估工作。很快,評估機構就完成了評估,并向政府部門出具了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一切都很順利,但是當住戶們拿到自己房屋的分戶評估報告時,對報告很不滿意,大家都認為評估報告上的房屋價值比市場價值要低很多,難以接受,那么老王和住戶們該怎么辦呢?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對申請復核的期限也做出了具體的規定,老王對房屋評估部門作出的評估結果有異議,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在申請復核評估的時候,需要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中存在的問題。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符合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如果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如果沒有改變也要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如果申請人對于復核評估結果仍然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如果被征收人對補償仍然有異議的,就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且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綜上所述,如果被征收人對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不滿意,一定要注意申請復核的期限,及時采取維權措施,以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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