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被征收人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后,會非常地害怕,非常地慌張,不知道要怎么辦,有的甚至直接將土地上交給征收方,但其實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后,直接自行搬遷,交土地交由征收方其實是非常對被征收人不利的,一旦被征收方強制清除或是拆除,那么我們就失去了談判的籌碼。那么,對于普普通通的被征收人而言,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后應當要怎么辦?
首先,審查作出程序是否正確
一般而言,在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之前,倘若征收方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未協商成功,且達成補償安置協議,那么征收方首先需要按照補償安置方案依法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圍、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從上述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在集體土地征收中,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是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強制拆除地上附著物的前置條件,如果未依法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就直接強拆或是直接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都是不合法的,都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的行為。
其次,審查有沒有保障被征收人相關權利
嚴格來講,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會對被征收人利益產生實際的影響,所以,在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時,應當要保障被征收人陳述權、申辯權等,如果相關部門未聽取被征收人的陳述和申辯,而是直接依據該文件強制清除了地上附著物,那就是不合法的。
再者,審查責令交出土地作出時間
集體土地征收不同于國有土地征收,相關部門在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后,如果被征收人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搬遷的話,那么征收方可以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不過,在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之前,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依法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如果沒有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或是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時間早于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的時間,那么則是不合法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后,倘若被征收人就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提起了法律程序,比如向有關部門申請了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那么征收方就不可以再強制拆遷了,就算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可能也會因被征收人提起了法律程序而中斷。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收到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或是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時,一定要注重起來,千萬不要拖延,也不要置之不理,雖然《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的救濟途徑,但是,集體土地征收中的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性質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決定性質是差不多的,所以,大家一定要把握好維護合法權益的期限,千萬不要錯過,否則一旦錯過救濟期限就會對被征收人很不利。
一般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是自被征收人知道違法行為之日起的60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是自被征收人知道或是應當知道違法事實發生之日起的6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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