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觀眾郭女士在外地買的一套房子,最近收房了,不過這房子收的非常糟心。首先是收房時間,跟之前合同上簽的時間,晚了一年多不說,更過分的是開發商在小區沒有水電、消防設施和綠化都沒有建好的情況下,強行交房,讓郭女士等業主收房并繳納物業費。
郭女士認為,小區都沒有建完呢,各種設施還不完備,憑什么交物業費,這種強行交房的行為欺人太甚,郭女士問,這種情況如果打官司的話,法院會怎么判呢?
律師點評
王興華律師律師表示:首先,先驗房再收房是法定流程,也是業主們的權力,開發商不能仗著自己勢力大就強制交房!本案中開發商要求郭女士拿鑰匙收房,并且簽字交物業費,但是根據實際情況,開發商并不具備法定交房條件,所以這是無效交付,開發商不能以此逃避責任,郭女士可以追究開發商自合同約定交房之日起到提起訴訟時的逾期交房違約責任。
有很多開發商利用業主不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在通知交房的告知書里做一些沒有法律支撐的風險警告,試圖強迫業主收房,將風險隨之轉移,業主遇到這種情況不要慌、不要怕,積極做好取證,進行司法維權,不要糊里糊涂就住進了這樣的房子,吃了大虧。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