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女士和丈夫有一套共同購買的房屋,但登記在丈夫一人名下,平時將房子進行出租收租金等事務都由丈夫一人去操辦。誰知丈夫竟然偷偷將房屋拿去為他人作抵押擔保,與擔保公司簽訂了合同。現在擔保公司要拿走房子,程女士只能起訴到法庭,提出丈夫與擔保公司簽訂的合同無效,法院會怎么判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律師表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程女士的丈夫自行將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辦理抵押是否有效,以及擔保公司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根據法律規定,共有財產的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進行抵押,應當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則有效。這套房子雖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程女士對房屋登記在丈夫一人名下,并由其控制、支配和使用采取了默認態度,也沒有辦理共有權利登記,法律實踐中依法可以推定程女士對丈夫的抵押行為知道或應該知道。
其次,沒有法律規定要求擔保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必須對擔保人的婚姻狀況盡到審查義務,擔保公司基于對不動產登記的物權公示效力,而產生的信賴利益應當予以保護,這符合立法精神,也保證市場交易秩序穩定和交易安全。所以綜合以上情況,擔保合同是有效的,程女士無法要回房子。在這里提醒大家,夫妻共有房屋最好登記兩人的名字,并且謹慎注意共同財產的使用,以保護好自身利益。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法釋〔2020〕22號)
第二十八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以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抵押,經審查構成無權處分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當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抵押,抵押權人請求行使抵押權,經審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經解除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權設立時財產被查封或者扣押為由主張抵押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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