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下班后用微信工作,突發疾病身亡,法院:認定工傷!
2022-08-11 閱讀:895 京云律師
男子下班后用微信工作,突發疾病身亡,法院:認定工傷!
近日,廣東廣州,一男子下班后繼續用微信工作發病,能否認定為工傷引發網友關注。
石某生前是廣州市某貿易公司員工,2020年某工作日晚上7點40左右,石某在家中突發疾病倒地,120到場后宣告死亡。石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事發當天下班回家后,他還在通過微信和同事、客戶洽談工作,他最后和同事的聊天時間是晚上7點22分,也就是發病前的20分鐘。晚上的7點55分,石某所在的微信群里,其他同事還在繼續回復工作內容。

石某的妻子田某覺得,這應該算工傷。但當地的社保局和一審法院都駁回了訴訟,直到二審才認定為工傷。
多數網友紛紛表示支持二審法院的判決。有的網友認為打工人很無奈,加班是常態,吐槽到“社保局和一審法院,大概都是不用加班的吧。”更有甚者,網友支持強烈要求下班后關閉一切工作app,表示通訊發達帶來的精神負擔真的不是一般的大。下班后真的不想再浪費精力到工作上。也有網友表明:“審判應該與時俱進,二審法院是個非常合理的一個判罰。下班要求員工處理工作,恰好出了問題,當然應該算工傷。”還有網友表示“希望審判能視實際情況靈活變通,而不是一字一句套用法律條文。”
那么,二審法院為何做出這樣的判決?員工在下班時間,用微信工作發病,到底算不算工傷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在實踐中,對于職工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認定,應當不完全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時間和地點。因為在現代社會中,隨著科技的發展,居家在線辦公已經成為一種新的工作方式,微信做為大眾通訊工具,使得職工可以隨時隨地在線處理工作。
所以因工作需要,為了單位利益,職工下班后繼續用微信處理工作的,應該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在此間突發疾病的,應當被認定為工傷。本案二審法院的認定是合法合情的,也切實維護了勞動者的權益。
王興華律師也提醒勞動者及其家屬:
不管是線上還是線下辦公,都要有證據意識,保留居家辦公期間的微信聊天記錄、短信通話記錄等,一旦引起糾紛,都會成為重要證據。用人單位也要更加關切職工的身心健康,不要讓這樣的悲劇再次發生。
法律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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