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繼承糾紛——父親拒絕分割房產,原告把父親告上法庭,能把安置補償當遺產分割嗎?
2021-10-26 閱讀:32
文章導讀:
爸爸媽媽一同生活的房屋在被拆卸后,得到了相對的房屋做為安置補償。上訴人的親人去世后,上訴人要想切分這一部分房地產,爸爸回絕切分房地產,上訴人把老爸告到法院。
一.基本上案件
上訴人張某的爸爸媽媽曾日常生活在A街道社區一個房屋里,該房子修建時,上訴人張某出錢出力。上訴人的親人去世后,上訴人與被告(爸爸)再次住在這種房屋里日常生活。2011年這一房屋被拆卸,得到4套拆遷安置房的賠償。張某數次提起要與爸爸切分以上房地產,爸爸置之不理。張某覺得其對于此事房地產應當合理合法有著,要想切分相對應的拆遷安置房市場份額。因此 向人民法院提到起訴。

二.法院案件審理
在法庭上,張某的爸爸表明,張某要想切分的105平方米房地產,早已被拆卸,該房屋早已不會有。之后村團體給分派了農村宅基地,被告張某掏錢復建了150平方米的房子。張某的媽媽一直沒有收益,于2000年過世。上訴人那時候早已完婚出嫁,2001年被告與楊某完婚,被告與王某將房子改建到250平方米。京云房產律師團掌握到,2010年房子被拆之后,得到4套拆遷安置房。而且被告稱,2006年早已與上訴人分家析產,并完成公正。而且早已把在動遷時超過房子總面積的錢給了上訴人。被告宣稱他的拆遷安置房與上訴人沒事兒,請人民法院退回原告方訴請。
三.裁定結果
京云房產律師團掌握到,通過人民法院的案件審理,大法官覺得涉案人員房地產包括上訴人媽媽的財產,要是沒有遺書,應根據財產繼承切分財產。最終判決被告計付上訴人RMB15萬余元。
四.爭議焦點
1.上訴人媽媽的財產存有嗎?是不是存有切分難題?
150平方米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子,歸屬于上訴人爸爸媽媽的夫婦夫妻共同財產。上訴人媽媽去世后,在其中的不動產的一半(75平方米)的房子應當為上訴人的財產。這一部分財產一直沒有切分。上訴人針對這一部分財產具有遺產繼承。
2.是不是應屬夫婦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稱上訴人的媽媽的財產不會有,上訴人的媽媽一直沒有收益,修建住宅的錢是被告一個人出的。2006年上訴人和被告干了分家析產。人民法院覺得,在1987年修建房子時,上訴人媽媽與被告是夫妻感情,依據在我國《婚姻法》要求,涉案人員房子歸屬于此二人的夫婦夫妻共同財產。
3.上訴人媽媽有權利認購安裝房子嗎?
上訴人媽媽去世后,房子被拆卸,有關部門給了相對應的安置補償,被告依照安裝合同的承諾,申購了拆遷安置房。因為上訴人媽媽早已不健在,也就沒有認購拆遷安置房的支配權,因此 上訴人媽媽的財產為75平方米房子的賠償款。
4.如何切分上訴人媽媽的財產?
根據法定繼承順序,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夫妻、父母、子女,本案中原告母親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被告、原告,這兩人各自享有1/2的繼承份額。由于現在該安置補償已經由被告占有和支配,所以判決被告給付原告15萬元。
京云房產律師團認為,夫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除了約定以外,在財產分割時,應該先把共同財產的一半分出來,為配偶所有。余下的財產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如果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中,遺產分割時,應首先分割出其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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