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世上最難相處的關系,不是朋友之間,不是情人之間,不是妯娌之間,更不是母女父子,這種關系由古至今都是很難和平相處的,即使有也是鳳毛麟角,少而又少,即使相處的還可以,也是在某種厲害關系的驅使下,能和平相處,這就是婆媳。
果不其然,張女士的丈夫剛去世不久,婆婆就將她告上了法庭。
張女士與丈夫結婚后,和婆婆一起住在婆婆名下的一套房子中。不幸丈夫患了重病,丈夫為了保證張女士和母親的利益,手寫了一份承諾書,寫明如若自己離世,母親由張女士照顧,這套房屋留張女士養老居住,張女士和婆婆都在承諾書上簽了字。之后張女士一直照顧丈夫和婆婆直到丈夫病重去世。在丈夫去世之后不久,婆婆和張女士產生了矛盾,婆婆起訴了張女士,說張女士一直占用著自己的住房,要求張女士搬出去。
王女士能否以排除妨害為由主張兒媳搬出該房屋?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我國法律保護當事人的所有權,雖然房子是婆婆的,她有權在自己的所有權受到妨害時,請求他人騰退搬離,但是作為民事主體,更應當遵循誠信的原則。兒子生前寫的這份承諾書,婆婆在上簽了字,等于同意認可了對于這套房子的分配,之后張女士盡到了作為妻子和兒媳應盡的義務,那婆婆就應當按約定讓張女士在這套房中居住使用。
在兒子剛去世后,就以排除妨害為由要求兒媳退房,這違背了對逝去之子和兒媳的承諾,違背了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的基本原則,亦不符合人倫情理,法院不會支持婆婆的訴訟請求,張女士仍可以繼續居住在這套房子中。
《民法典》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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