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遷的過程中,有些建筑沒有取得相關部門的審批被認定為違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違章建筑也不能被執法機關強制拆除,也要履行法定程序,未取得合法手續對他人的違法建筑拆除的行為也屬于違法強拆。但是很多當事人面對政府的壓力,不知如何是好,被迫言聽計從,下面我們來看看京云律師是如何幫助當事人的。
案件詳情
2019年12月3日,某市城市管理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要求陳先生在2019年12月6日前自行拆除房屋,逾期未拆除的,向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拆除。2020年3月17日,被告組織人員將原告的房屋拆除。陳先生認為該城市管理局強拆行為違法,于是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庭 審 在法庭上,京云律師稱:該城市管理局《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缺乏必要的法定前置程序。被告未對建筑物是否屬于違法建筑進行性質認定,也未向原告作出并送達告知書、催告書等,未保障原告陳述、申辯之權利,在復議、訴訟法定期限前實施拆除,屬于程序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依法催告,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當事人仍不履行義務的,依法作出、送達強制拆除決定并公告后,方可進行強制拆除。 同時,2020年3月17日被告實施拆除行政行為時,并未作出并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程序嚴重違法。
最后,被告存在濫用職權的行為。關于政府有關部門要求實現拆管分離,嚴格依法行政,不能直接干預由拆遷人承擔的拆遷活動的規定,現被告違反法律規定,在征收安置政策遲遲未能落實的情況下對原告房屋實施違法拆除,被告有濫用職權,非法干預拆遷活動的嫌疑。
綜上,被告的行政行為存在認定事實不清,程序嚴重違法,嚴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依法公正作出判決。 審理法院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認可了京云律師指控城市管理局程序違法的觀點。最終確認被告某城市管理局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從這個案件我們可以得知,在強拆案件中,面對強大的拆遷部門以及不合理的強制拆除方式,被拆遷人需要具備對抗強大勢力的勇氣以及應對復雜局勢的智慧,選擇專業的律師,針對具體案情制定策略。
即使是違章建筑也不能被執法機關強制拆除,也要履行法定程序,未取得合法手續對他人的違法建筑拆除的行為也屬于違法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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