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征用決定和補償決定可以提起復議訴訟。
您的房屋、土地被征收或者征用,征收方依法定程序作出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后要依法公告,拆遷戶對決定內容不服的可起訴維權。
2、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可以起訴。
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針對這些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起訴維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經廢除行政機關在拆遷中強制執行的權力,只賦予人民法院司法強拆的權力,因此如果遇到了行政強拆,可起訴維權。
3、行政機關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變更征收補償協議可以起訴。
拆遷補償達成一致的結果是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常見的違法操作是:征收方采用各種奇葩方式誘惑或者威脅簽字。還有一種情況是拆遷戶本來簽好了補償協議,相對也可以接受,但是征收方卻遲遲不履行或者以各種理由要求更改協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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