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拆遷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當然,拆遷也不是說拆就能拆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拆遷也必須經過嚴格規范的法律程序才能夠一步一步進行,那么2021年拆遷應當具備哪些條件?拆遷政策又有怎樣的規定呢?今天小編就為大家詳細講解。
拆遷并不是誰都能來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必須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開發商是沒這個資格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只有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才能夠實施房屋征收:
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還有就是房屋拆遷必須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方應當確保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接下來房屋征收時要讓被征收人能夠自由選擇補償方式,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最后就是房屋征收過程中,如果被征收人對補償標準不滿意,沒有簽訂拆遷協議,那么征收方不能自行強拆房屋,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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