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先生和妻子離婚時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將兩人共同所有的一套住房歸汪先生所有,作為補償汪先生給女方50萬元,離婚后沒過多久,雙方想復婚了,兩人又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這套住房由兩人共同所有。可惜兩人又鬧掰了,沒結成婚,女方要求按照后簽的這份協議書去分割這套房產,汪先生不同意,兩人鬧到法院。
問題:前后兩份約定,應該按照哪份協議書來呢?房子究竟歸誰呢?
王興華律師表示
首先兩人在離婚時簽訂的協議書是有效的,但想要復婚時簽訂的第二份協議書,對于第一份當中約定的房產歸屬問題進行了變更,就是由汪先生獨自享有全部產權變成了享有一半,這份協議書沒有改變汪先生向女方支付補償款50萬的義務,但卻使得汪先生讓渡部分財產份額,這個法律后果是女方沒有支付任何對價卻可以單方收益,具有無償性,再者第二份協議書簽訂的目的和前提在于雙方想要復婚,所以綜合這兩點可以認定第二份協議書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條件是結婚,贈與的是房子的一半產權。
現在雙方明確表示不再復婚了,這個表示一旦做出,第二份協議書關于財產贈與的約定就應當隨即失去法律效力,這套房屋的產權狀態回到簽訂第一份協議書后的狀態,所以現在應該按照第一份協議書中的約定去處理,房子歸汪先生所有,汪先生給女方支付50萬補償款。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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