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應急搶險強拆案],以“搶險救災”為由強拆房屋,起訴后法院認定強拆違法!
2021-10-27 閱讀:201
全國應急搶險強拆第一案 京云律所為當事人挽回損失
2018年 7月26日14時05分,北京和義街道和義西里北街的順和大廈4層、5層部分樓體坍塌,9間房被損壞,事故發生后,屬地街道對事故現場進行圍擋。 7月27日上午9:40,組織專業部門開始對順和大廈以“搶險救災”為由強拆房屋,原告四家公司房屋就屬于26日下午沒有坍塌,27上午被應急拆除的部分。原告認為政府應急拆除行為給自己造成了嚴重的損失起訴后法院認定強拆違法。2020年10月15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補償調解書,賠償四公司損失共計50萬元。
![[全國應急搶險強拆案],以“搶險救災”為由強拆房屋,起訴后法院認定強拆違法](/d/file/p/2021/10-27/46005b310daee8cd389bc740088530bd.png)
【關鍵詞】應急拆除、行政訴訟、行政補償、行政調解
一、引言
因為政府的應急搶險行為而被拆除的房屋,當事人遭受了重大損失,政府應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本文通過一司法案例來說明。資料來源于“盛某公司行政補償調解書”。
二、基本案情
(一)北京盛某科技公司及北京喜樂某經貿公司四家公司(以下簡稱:四公司)辦公場所位于北京和義街道和義西里北街的順和大廈4層,2018年 7月26日14時05分,順和大廈4層、5層部分樓體坍塌,9間房被損壞,但還有四五間房沒有被破壞,四公司地址恰好位于為坍塌區域,事發時并沒有坍塌。事故發生后,和義街道組織了人員疏散,四公司也第一時間配合了街道的工作。26日晚上,和義街道領導告知四公司,沒有坍塌的房屋不會進行拆除,可以安排時間讓他們取回貴重物品,四公司聽從了街道指揮。但是,第二天早晨8時許,政府相關部門突然決定進行應急拆除,四公司在沒有接到任何通知情況下,在沒有來得及拿走任何物品的情況下,房屋就被突然強拆,所有貴重物品——機器設備、合同原件、貨物物品全部完全損壞。四公司遭受了巨大的損失。
(二)四公司認為自己的損失是由于政府強拆行為引起的,遂對豐臺區政府和豐臺區和義街道提起了訴訟。
政府方認為自己是在進行應急搶險行為,該四層房屋本就為違法建筑,又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本應予以拆除,四公司租賃違法建筑,本就不合法,不應給與補償。
(三)京云律師代理意見
京云律師事務所經過分析認為
1、本案還在訴訟時效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2、四公司房屋并不是自然坍塌而是因政府應急搶險行為損毀,政府應承擔賠償責任.
3、該行為是豐臺區政府指揮,和義街道作為屬地街道依法也應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我們將 二者列為共同被告.
按照這一思路,我們向豐臺區政府以及豐臺區和義街道辦事處提起了行政訴訟,起訴到了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要求確認二被告于2018年7月27日強拆位于豐臺區義和里北街8號順和大廈5層建筑過程中導致原告大量辦公用品、機器設備、賬目票據等財物被毀損、丟失的行為違法并賠償我方的損失。
三、維權結果
最終,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四公司對豐臺區政府提起本案訴訟尚缺乏相應的事實根據,其對豐臺區政府的起訴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依法予以駁回。和義街道在庭審中認可其組織事實了2018年7月27日拆除涉案建筑的行為。因和義街道不屬于四中院管轄范圍,將該部分移送至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案件轉到豐臺法院后,律師積極與辦案法官溝通行政補償相關法律規定。政府雖為了免除再次坍塌而實施的強拆是政府依照職權為了保護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而必須采取的職權行為,但是該行為確實給無辜的被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重大損失。在事件發生后,和義街道本可以讓四公司人員進樓取出貴重物品避免損失擴大,但并沒有及時通知我方才造成如此重大的損失,因此和義街道的行政行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10〕16號)第三條:……群眾關切,依法妥善審理新類型行政案件,切實加大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以及公平競爭、信息公開、環境資源、社會救濟等方面權益的保護力度,努力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元司法需求。和義街道應該給與原告相應的補償。
最終法院全部認可了我所律師 的全部意見,四公司取得了滿意的補償。當事人激動的給王興華律師和張華律師送來了錦旗 。
四、討論
(一)庭審中我方提供了由豐臺安監局出具的《關于和義西里北街8號順和大廈7.26部分樓體坍塌事故調查報告》,關于事件的官方媒體的電視及報紙的現場報道,我方與街道辦事處的溝通記錄及強拆現場錄制的視頻等。
(二)我方認為:本案不是一般的強拆或者拆違行為,而是在大樓發生部分坍塌后,政府為了防止樓體再次坍塌威脅人身安全,而采取的應急搶險行為,對未坍塌的原告辦公場所進行拆除,而導致四公司大量辦公用品、機器設備、賬目票據被損壞、丟失、掩埋,給四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政府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補償責任。
(三)在做出行政行為主體的認定上,由于我們認為是由豐臺區政府和和義街道辦事處共同實施的強拆行為,但是在法庭上,豐臺區政府否認是由他們實施。而和義街道認可其實施了拆除行為。
(四)庭審中,和義街道承認其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
【參考資料】行政補償是指行政主體在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失,由國家依法予以補償的制度。
具體來說,包括以下情形:
1、行政機關為搶險救災而損害相對人利益。
2、行政機關合法執行公務導致相對人權益受損。
3、公民因主動協助公務和見義勇為,使自己的身體或財產受到損害。這類補償可能包括兩種情形:其一,公民主動協助公務,受益人是國家和社會,故公民為此受到的損失應當完全由國家補償;其二,公民見義勇為,受益人除了國家和社會外,通常還包括特定相對人。對于這種情形,除了國家應對見義勇為者獎勵和補償外,受益的特定相對人亦應對見義勇為者為其受到的人身或財產損害予以適當補償。
4、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征收或征用相對人財產,導致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受損,行政主體都應對相對人受到的損失予以適當補償。
5、國家組織實施的有高度危險性的工程和相關活動致使公民受到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如核電站的修建和運作、化學物品的生產、運輸和存放、監獄和精神病院的管理等,都可能因各種原因使個別或部分公民受到某種損害。
6、行政機關根據政策的需要撤銷或改變自己原已作出的行政行為,導致相對人利益的損害。例如,行政機關為了改善生態或生活環境,決定提高特定地區的環境標準,為此撤銷原給相對人的某種生產或采礦許可證,相對人因此停產停業可能造成的重大財產損失,如本文開頭提到的案例。
7、部隊軍事訓練、軍事演習導致相應地區人員和財物受損。國家應給予一定的補償。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