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動遷,上海動遷補償看戶口嗎
2021-10-27 閱讀:93
案例背景:
位于上海市黃浦區合肥路XX弄XX號的某私房,是閆某的產權房。該房屋在2013年由于舊城改造而被征收。房屋的產權人是閆某,在拆遷當時在冊戶籍人口共計9人,其中黃某一和黃某二是閆某的侄女侄子,報出生在這個房屋里,但是沒有在里面實際居住過。后來產生了糾紛,當時動遷的時候,閆某選擇了產權安置的補償方式。黃某一和黃某二認為他們的戶口在私房里,動遷的時候分配了相應的安置房是考慮了戶口的因素,因此他們應該得到相應的動遷利益。閆某也說,當初讓他們的戶口落入房內,本來以為是可以為他們謀取拆遷福利的,但是該地塊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出來后,里面規定,被拆遷人由拆遷人按戶進行補償,貨幣補償及各類獎勵、補貼費用標準均未考慮戶籍人口因素。于是黃某等人訴至法院,要求對動遷補償利益重新分割。

法院判決:
系爭房屋是私房,因此私房動遷的貨幣補償款、安置房屋歸房屋產權人閆某所有,產權人閆某應當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黃某一、黃某二的戶籍雖然在這個房屋里,但是從未在房內實際居住過,而動遷單位認定該戶不符合居住困難條件,被拆遷人也未獲得居住困難保障補貼,因此,黃某一和黃某二并非系爭房屋的使用人,動遷補償安置利益也與之無關。
律師評析:
私房是指由個人或家庭購買、建造的住宅。一般認為是產權房,即擁有房屋產權證的房屋,房屋產權人登記的權利人為產權人,即私房動遷的被拆遷人。
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在拆遷過程中,私房的產權人系被拆遷人,由產權人代表全體房屋使用人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動拆遷補償款歸產權人所有。同時根據該《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后,應當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由此可見,私房動遷利益的歸屬是被拆遷人(即產權人),也就是說只有房屋產權人才能拿到動遷安置費用,但是相應的,產權人也要對房屋使用人作出相應的安置。據此,私房動遷補償款分割原則為:補償款歸產權人所有,產權人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也就是說,只有當非房屋產權人被認定為房屋使用人時,才能夠得到一定的安置補償費用。那么,在動遷房屋下掛有戶口的人是否就能被認定為房屋使用人呢?
首先,《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房屋使用人,是指實際占用房屋的單位和個人。其次,結合2006年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面積標準房屋調換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規定,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連續滿一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且居住在被拆遷房屋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由此可見,要被認定為房屋使用人,必須是在該動遷房屋內實際居住的人,如果并未在該房屋內實際居住過,即便戶口掛在動遷房屋下,也不是房屋使用人,不會被認定為應安置人口。(如果被認定為符合居住困難條件,即“托底保障”,就另外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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