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與金女士是一對夫妻,夫妻二人在家鄉有一套房屋,房主是丈夫張先生。2017年,因政府拆遷,妻子金女士以自己的名義與政府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張先生不滿一審判決認為,妻子金女士并不能代表自己簽訂拆遷補償協議,而且妻子金女士簽訂的行政協議對自己沒有法律約束力。為了解決自己的法律問題,張先生請京云拆遷律師作為自己的上訴代理人。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符合行政協議的概念特征,應屬于行政協議。法院審查行政協議適用行政法律規范的同時,可以適用不違反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規范。我國土地管理法確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是以戶為單位,雖然案涉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是金女士與政府簽訂,但金女士系張先生妻子,與政府達成案涉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對該戶全體家庭成員都具有約束力,該協議是簽約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據此,判決駁回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在了解了張先生的需求后,京云拆遷律師幫助張先生提出如下事實理由與訴訟請求:1.首先,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涉案房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均為上訴人,金女士無權代表上訴人簽訂被訴拆遷補償協議。上訴人是家庭戶主,上訴人雖然與金女士系夫妻關系,但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屬于重大財產處分,金女士應當與上訴人協商。在征得上訴人同意或授權的情況下,由金女士簽署拆遷補償協議符合常理。在未征得上訴人同意的情況下,金女士無權單獨處分涉案房地產,被訴拆遷補償協議應屬違法。2.本案所涉拆遷項目的拆遷通知書已經被確認違法,簽訂被訴拆遷補償協議的基礎已經不存在。金女士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被訴拆遷補償協議,該協議應當認定為無效。3.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
對此,被上訴人稱:1拆遷通知書符合法律規定,金女士作為被拆遷戶的代表和涉案房地產的共有權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并無違法之處。金女士沒有串通政府損害上訴人利益的問題。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過法庭質證與辯論,法院總結出以下爭議焦點:妻子金女士與政府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是否合法。
京云拆遷律師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建設項目使用土地涉及到集體土地、農用地的,應當先行辦理征收土地批準手續、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等。因征收集體土地而需要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的,征(用)地單位還應當先行取得用地批準文件。在當前土地管理法律及規范體系下,辦理有關土地征收、轉用審批手續是市、縣人民政府或其明確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管理機關在組織實施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時應當具備的前置性、基礎性條件。
包括征收、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在內的行政協議兼具“行政性”和“協議性”的雙重屬性,而人民法院審查行政協議的效力問題亦應包括行政法上的合法性與合同法上的合約性兩個層面。
本案中,案涉房屋所處集體土地并不在經批準的土地征收范圍內,故盡管無證據證明上述協議書存在合同法上的無效情形,仍應被認定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合法性。
最終法院判決: 1.撤銷一審行政判決;2.撤銷政府與被上訴人金女士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書。
土地列入拆遷,申請信息公開政府不答復,法院最終確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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