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日,陳某某、胡某某、陳某某位于陽新縣某村的房子被陽新縣政府強制拆除。原來,2016年10月14日,陽新縣政府以三原告涉案房屋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建設,屬違法建筑為由,向三原告作出限期拆除公告,責令三原告于2016年10月29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于2016年10月31日組織強制拆除。三位當事人不服政府的行為,找到京云拆遷律師進行幫助。
京云拆遷律師作為三位原告的代理人,及時與他們進行溝通了解案情。京云拆遷律師在了解案件事實并收集相關證據后,起草了法律文書,作為為原告維權的依據。京云拆遷律師認為,被告陽新縣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公告認定原告涉案房屋為違法建筑認定錯誤,并且違反了法定程序,請求撤銷被告2016年10月14日向原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公告。
然而陽新縣政府辯稱,三位原告的房屋是違章建筑,政府有權利作出拆除公告,該公告對原告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具有可訴性,請求駁回原告起訴。
在法庭上,原被告雙方交換了證據,面對被告律師對于證據的質疑,京云拆遷律師早有準備并進行了相關回應。對于被告提出的證據,京云拆遷律師則指出其與案情缺乏關聯性。經過法庭質證與辯論環節,法院接受了京云拆遷律師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被告在權限范圍內對三原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公告,對原告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具有可訴性,但該限期拆除公告未告知原告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等權利,亦未告知原告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程序違法,應予撤銷。鑒于涉案房屋已經被拆除,撤銷公告已無實際意義,故應確認被告作出該公告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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