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遷律師】廠房被拆除,申請復議被駁回,京云拆遷律師代理維權。
2022-09-02 閱讀:905 京云律師
行政復議是行政相對人維護權益的一種途徑,有利于實現公民的知情權,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讓政府更好的服務于民。但是在實踐中一些政府為了方便省事,以各種理由將申請駁回。京云拆遷律師通過代理的案子告訴大家,復議申請被駁回后依舊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從而維護自己的權益。
2019年5月5日,張先生廠區及全部地上附著物被強制拆除。2019年9月5日,張先生以2019年5月5日原告使用的廠房及地上附著物被拆除為由,以某政府為被申請人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請求確認該政府強制拆除張先生廠房及地上附著物的行為違法。該政府作出被訴復議決定并于2019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該政府稱,依據相關法律履行相應職責,不存在強制拆除違法行為。張先生與村委會就涉案房屋已經達成騰退協議,張先生未履行騰房義務導致涉案房屋被拆除,該拆除行為屬平等民事主體履行協議之行為,非《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張先生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然而,張先生不認同該政府的觀點,向京云拆遷律師尋求幫助。
京云拆遷律師幫助張先生撰寫起訴書,提出如下訴訟請求:原告于2005年合法承包北京某地土地,用于建設養殖廠區及相應設施并生產至今。2019年5月5日,原告廠區及全部地上附著物被強制拆除,原告2019年7月15日確定系張家灣鎮政府強制拆除原告廠區及地上附著物,遂于2019年9月5日向被告申請行政復議,要求確認該拆除行為違法。被告通州區政府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被訴復議決定,但該被訴復議決定事實不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請求撤銷被告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被訴復議決定。
被告辯稱:政府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被訴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此,京云拆遷律師稱:原告先生與村委會2017年11月10日簽訂的是《清退確認書》,并非騰退協議,且該確認書內容系雙方約定為加快對散亂污企業的清退工作,需對原告張先生的地上物進行清退拆除,與騰退無關。其次,被訴復議決定認為爭議拆除行為屬平等民事主體履行協議之行為,但并未提供該主張成立的證據。
經過法庭辯論,法院最終同意了京云拆遷律師的觀點,撤銷被告政府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責令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針對原告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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