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行政相對人維護自己權益的途徑。復議和訴訟期間能不能實施“強拆”,實施“強拆”會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為什么呢。我們通過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拆遷律師代理的案例了解了解。
樊先生在某縣合法持有某處房屋,2013年,樊先生對房屋進行了翻建,新建房屋三幢。當地政府認為,樊先生的房屋屬于違章建筑,于2017年4月3日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2017年4月13日,原告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期間2017年5月8日,被告又做出了限期拆除決定書,與第一次的內容一模一樣。2017年5月17日,當地政府作出了行政復議回答:決定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之日,停止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然而,5月19日這天,當地房屋征收部竟然直接拆除了房屋。對此,當地部門又于7月12日作出復議決定,撤銷嫌棄拆除決定書。經過多次復議,樊先生最終選擇了向法院起訴的方式維權,選擇北京京云律師律師事務所作為代理人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拆遷律師了解案情后,第一時間撰寫了起訴書:被告的強拆行為明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利。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貴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被告于2019年5月19日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
被告辯稱:原告的房屋系違法建筑,無法享受危房改造政策。答辯人于2017年5月8日對原告做出三日內自行拆除違法違規所建三處建筑的行政處罰,原告逾期并未履行,依法對原告房屋予以強拆。答辯人于2017年5月8日對原告做出行政處罰,并于2017年5月8日送達,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提起訴訟,超過訴訟時效。請求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拆遷律師稱:
1.原告起訴的行政強制行為發生在2017年5月19日,當時被告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尚在復議程序中,被告也沒有制作書面強制執行決定送達原告。原告有理由認為,5月19日的行政強制是阜平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實施的征收拆遷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被告對原告已建成并實際使用的違法建筑物進行強制拆除,應當受上述規定的限制。被告據以執行的限期拆除決定書,送達回證記載的送達日期為2017年5月8日,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為六十日,實施強制拆除的日期為2017年5月19日。因此,被告是在當事人法定的復議期限期滿前實施了強制拆除,違反了上述規定。
最終,法院認可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拆遷律師的部分觀點,判決確認被告于2017年5月19日對原告三幢建筑物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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