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遷律師:信息公開答復超時,法院判決違法
2022-09-02 閱讀:1250 京云律師
信息公開是公民保護自己權益的手段,但是實踐中總有政府不在法定期限內對信息公開進行答復,應該如何處理這種情況呢。我們來看看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拆遷律師代理的案子。
2018年1月12日,姜先生以承包土地位于屬于政府某項目范圍內為由,通過EMS郵政快遞的方式向規劃局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該工程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同時,姜先生系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月12日,姜先生與某某公司分別向被告市規劃局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的內容相同。該規劃局于2018年4月3日按原告留存的地址向姜先生郵寄了涉案答復,告知該項目未在東營市城鄉規劃局辦理相關規劃手續。姜先生認為,該規劃局2018年1月17日簽收后,至今未予任何形式的答復。規劃局的行為已經影響到自己的權益,遂找到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拆遷律師作為代理人提起行政訴訟。
庭審中,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拆遷律師稱:被告作為法定職能部門,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具有依法公開的法定職責,被告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未予答復的行為違法。為此,訴請法院:一、確認被告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未予答復的行為違法。二、責令被告對原告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予以答復。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對此,被告規劃局答辯:規劃局于2018年4月2日向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鎂宏公司”)進行了回復,告知涉案項目未在市規劃局辦理相關規劃手續,市規劃局處不存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
對此,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拆遷律師說:《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根據上述規定,被告規劃局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負有在法定期限內予以答復的職責。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予以答復,其行為違法。
經過法庭辯論,法庭認可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拆遷律師部分觀點,判決確認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予以答復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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