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遷律師:為了公共利益將房屋拆除合法嗎,法院這樣判了
2022-09-06 閱讀:845 京云律師
在征地拆遷期間,如果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或者不簽訂補償協議,那么拆遷部門就很可能會采取違法拆遷行為,以“公共利益”為由進行強拆,是最常見的一種違法拆遷手段。《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即公共利益是拆遷的基礎,沒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不能違法強拆的。同時,在強拆時,也要維護當事人的個人合法利益,不能為了公共利益損害公民權益。

葉先生在1997年在某地產公司買了位于某小區4號樓C601室的一處房屋,約定交房日期為1998年3月30日前。因遲遲不交房,該公司于2010年11月2日與葉先生達成口頭協議,將C602室房屋所有權賠償給原告,作為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補償,并于當日將上述C601室、C602室交付給原告。
交房后,葉先生一直居住在C601室、C602室。2014年4月初,在未進行任何通知通告、也未發布征收補償公告的情況下,該地建設局與街道辦派員開始對該小區相關房屋和附屬設施進行拆除,造成葉先生無法正常居住。在未對葉先生進行任何補償的情況下,2017年10月31日,當地街道辦事處對葉先生房屋所在整棟建筑進行了拆除。葉先生認為,自己權益受到了侵犯,于是委托京云拆遷律師作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京云拆遷律師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在法庭上稱:兩處房產系原告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財產,原告對該兩處房產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權利進行侵害。被告作為行政機關,確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原告房屋的,也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的征收征用程序進行征收,同時應當給予原告合理的補償。被告在未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進行征收征用的情形下,在未履行對原告通知、通告進行補償的法定職責的前提下,對原告房屋進行拆除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請求:
一、依法確認被告于2017年10月31日拆除原告所有的位于廈門市××區“××花園”小區××樓××室、××室房屋的行為違法;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然而,被告辯稱:案涉房屋被拆除這一事實,有其客觀情況存在,實際上是為了解決該小區的歷史遺留問題,以及完成政府的公益事業而不得已為之。從2012年起,該街道辦就告知相關業主關于回購的事宜。之后,除了原告占有的案涉房屋4號樓C601未搬遷之外,其余4號樓的業主都已回購并搬遷完畢。原告既不搬遷也不與街道辦達成相關協議,導致局面僵持,已嚴重妨礙了該小區遺留問題的解決,而且也導致政府原本規劃的公益事業(在回購房屋的土地上修建幼兒園)無法實施,因此政府將原告房屋拆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此,京云拆遷律師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案中,嵩嶼街道辦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證明其具備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法定職權依據,亦未提供行政決定或人民法院作出準予強制執行裁定,故其對案涉單元房所在之建筑物直接予以強制拆除,缺乏職權依據,亦違反法定程序。
此外,被告還指出,原告僅是C601室的合法房屋所有人,原告只提供了繳納C602室的水電費,與C602室無關。經過辯論,法院最終不支持確認被告強制拆除4#C602室的行為違法的主張。對此,京云拆遷律師表示贊同。
最終,法院接受了京云拆遷律師部分觀點,確認被告街道辦事處于2017年10月31日強制拆除原告購買的址于廈門市xx區xxxx小區4#C601室房屋的行為違法。 2、駁回原告葉陽在本案中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