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拆遷案例:法定期限內未答復,京云拆遷律師助力勝訴
2022-09-06 閱讀:681 京云律師
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時要遵循法定程序,當行政機關不遵守相關規定時應該如何處理呢。來看看京云拆遷律師代理的勝訴案件。
辛女士家庭均系禮賢鎮辛家安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015年7月,首都機場集團公司與大興區禮賢鎮辛家安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確認征收辛家安村相關集體土地,安置農轉非人員362名(包含當時在世的丈夫辛先生,并向合作社支付了征地補償安置費用。2016年12月,合作社在未召集組織村民會議的情形下,制定禮賢鎮辛家安村股份分紅分配工作方案及實施辦法,將分紅分配對象的資格認定時點確定為2015年11月30日,對在該時點前去世的辛先生的分配資格不予認定且不予任何紅利分配。

2018年9月3日,辛女士向當地政府郵寄分紅方案,申請事項:1、請求對被申請人于2016年12月違法制定禮賢鎮辛家安村股份分紅分配工作方案及實施辦法的行為予以監督,并責令其予以改正;2、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之夫辛某某不予認定為村集體股份分紅分配對象的行為予以改正,依法認定辛某某的村集體股份分紅分配對象資格并將其應獲得的村集體分紅依法按期支付給申請人。當地政府于2018年9月5日收到該申請后,調取、審查了《禮賢鎮辛家安村股份分紅分配工作方案及實施辦法》。2018年9月21日,該政府經管站通知北京市大興區禮賢鎮辛家安村村民委員會,要求其就辛女士反映的辛家安村股份分紅分配工作方案及分紅分配對象認定事宜予以解答。辛女士認為當時政府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權益,委托京云拆遷律師作為代理人提起行政訴訟。
京云拆遷律師稱:合作社無權剝奪辛樹祥在2015年7月首都機場集團公司與合作社簽訂征地補償協議時,即擁有的對征地補償款及人員安置費的獲取或分配的財產權益。同時,合作社通過的禮賢鎮辛家安村股份分紅分配工作方案及實施辦法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屬于超越法定職權的違法行為。因此,作為丈夫的法定繼承人,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于2018年9月3日向被告提出申請,請求被告依法對合作社的行為予以監督,并責令合作社改正其違法行為,保護原告及丈夫兼家人的合法權利。但截至目前,被告怠于履行其法定職責,并未給予原告任何答復。現原告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行政訴訟,望貴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被告對原告申請責令改正具體事項未予以答復的行為違法;2、責令被告對原告申請的責令改正具體事項依法答復。
對此,被告答辯:1.被告對原告提出的申請進行監督,不存在需改正的具體事項。符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2.被告通知辛家安村村委會向原告對辛家安村股份分紅分配工作方案及分紅分配對象認定事宜予以解答。原告在申請中未涉及答復的形式,被告在確認無改正事項的基礎上采取了由通知村委會予以當面解答這種間接答復的方式。綜上所述,被告對原告的申請進行了監督、審查,并未發現需改正事項,通知辛家安村村委會向原告予以解答。懇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京云拆遷律師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請書后,雖進行了相關調查工作,但并未在法定期限內向原告作出答復,應屬未完全履行法定職責行為違法。
最終,法院認可了京云拆遷律師的部分觀點,責令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個月內對原告》作出答復。案件受理費五十元,由被告北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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