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是北京市懷柔區懷柔鎮張各長村村民。2016年2月22日,周女士以郵寄的方式向懷柔鎮政府遞交了《請求責令改正申請書》,該申請書主要內容為,周女士系張各長村村民,張各長村委會針對周女士在內的許多村民制定違法政策,特別是2009年的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人為設定新戶與老戶,私設股名,導致新戶與老戶股權分配產生巨大差距,違反了公平及平等原則。為此,向懷柔鎮政府提出申請,要求懷柔鎮政府責令張各長村改正2009年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明顯違法的《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2016年2月23日,懷柔鎮政府收到周女士提交的申請后進行了調查,經查得知,該實施方案已于2009年4月3日,經張各長村委會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并經過相關部門同意。故懷柔鎮政府對提出的申請未予支持,亦未向其出具書面答復意見。
2016年6月16日,周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被告懷柔鎮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并判決被告懷柔鎮政府責令張各長村改正2009年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明顯違法的《張各長村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一二審法院都認為,懷柔鎮政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周女士的申請作出答復
2017年2月5日,懷柔鎮政府向周女士作出了《答復》,但原告周景蘭對此不服,于2017年6月20日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答復》。法院判決撤銷了該《答復》。 但是周女士認為懷柔鎮政府應該改正《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遂委托京云拆遷律師提起行政訴訟。
法庭上,京云拆遷律師稱:原告多次找到被告懷柔鎮政府要求其履行責令第三人張各長村委會、張各長村經濟合作社改正上述違法的村民代表會議決定,被告明確予以拒絕。現原告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懷柔鎮政府履行責令第三人張各長村委會、張各長村經濟合作社改正2009年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法定職責;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懷柔鎮政府負擔。
被告答辯稱:針對原告的申請,被告懷柔鎮政府不存在不作為,其在法院撤銷《答復》的判決作出后,被告懷柔鎮政府書面針對原告多次重復起訴的申請書,統一進行了書面回復,明確告知了本案所涉《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合法性,并于2018年7月采用郵寄的方式向原告的代理律師郵寄了書面的《答復》。該答復中將改制方案的合法性以及懷柔鎮政府無權要求變更或撤銷進行了書面說明,故被告懷柔鎮政府不存在原告周景蘭所述不作為的行為。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此,京云拆遷律師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據上述規定,原告認為2009年張各長村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違反法律規定,申請被告懷柔鎮政府責令張各長村予以改正,被告懷柔鎮政府具有履行法定監督職責的義務。被告懷柔鎮政府接到原告周申請后雖作出了《答復》,但該《答復》已被法院判決依法撤銷。判決生效后,被告懷柔鎮政府理應及時針對原告申請重新作出處理,現被告懷柔鎮政府未予處理的做法是不作為。
最后,法院認可了京云拆遷律師的觀點,責令被告懷柔鎮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關于《北京市懷柔區懷柔鎮張各長村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請求重新作出處理。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購買農村土地遇到拆遷糾紛,京云拆遷律師二審助力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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