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行政拆遷也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實踐中因為沒有舉辦聽證會而產生的拆遷糾紛屢屢發生。
馬先生住在云南某鎮,并在該鎮建了一處鋼架大棚。2017年5月16日當地政府對建蓋的鋼架大棚及附屬設施進行估價,隨后縣住建局作出漾《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祝先生的鋼架大棚未經批準,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對祝先生作出罰款和自行拆除的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送達后,祝先生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復議或向法院起訴。2018年7月17日,該住建局向先生發出《強制拆除公告》,決定于2018年7月20日北京時間上午8:00開始實施強制拆除建筑物。原來,馬先生才是這個鋼架大棚的合法所有人。2018年7月19日,馬先生提起來行政復議。然而,2018年7月20日縣住建局開始實施強制拆除建筑物。馬先生遂委托京云拆遷律師處理自己的法律糾紛。
京云拆遷律師收到委托后,到當事人的所在地進行了走訪,通過收集證據,研習案例,團隊討論最終獲得了勝訴。
京云拆遷律師稱:2018年7月17日,被告在未進行聽證、告知等程序的情況下,向原告留置送達《強制拆除公告》,原告向縣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被告所作公告,被告于2018年7月20日上午組織大量人員及挖掘設備對原告房屋及地上附著物進行強制拆除,致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被告在沒有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請依法確認被告強制拆除原告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的行為違法。
京云拆遷律師答辯:本案原告不具備行政訴訟主體資格,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涉案的房屋是由案外人祝某某建蓋,答辯人的行為沒有損害原告的相關利益。答辯人強制拆除行為是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該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祝某某生效,祝某某一直沒有履行處罰義務,答辯人采取強制執行,依法向某某送達了《行政強制事先催告通知書》、《強制拆除公告》,依據《云南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第十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并報請縣人民政府同意,實施強制拆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原被告雙方向法院提交了證據。針對被告證據,京云拆遷律師指出,調查筆錄的真實性無法核實,只有拒簽的記錄,沒有相關的影視記錄,筆錄中沒有顯示房屋建蓋具體時間,誰出資建蓋,故不能認定房屋是祝某某建蓋。現場檢查筆錄也是拒簽的記錄,且只是對祝某某某,沒有照片、影視等記錄,不符合相關規定。總之,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房屋是祝某某建蓋,處罰過程也看出調查事實不清,對案外人進行了處罰。被告縣住建局應承擔舉證不能責任。同時,被告在未進行聽證、告知等程序的情況下將原告房屋拆除,損害原告合法利益,請求法院確認違法。
最終,法院接受了京云拆遷律師的觀點,確認被告的強拆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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