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的大致流程為: 制定房屋征收年度計劃,市房屋征收部門結合市區建設工程規劃項目擬定市區年度房屋征收計劃。 提出征收申請,審核相關材料。 確定征收范圍,明確實施單位。
發布征收預告,告知停辦手續。
楊先生是武夷山市民,在武夷山有一處房屋。2020年,武夷山政府認為楊先生的房屋是違法建筑。2月21日,武夷山市城市管理局書面通知楊先生于2月25日17時前接受調查,原告拒簽。3月6日,該局向楊先生送達了《行政決定權利告知書》,告知了楊先生擬作出責令他于2020年3月18日前自行拆除違章建筑的決定,以及違法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其享有3日的陳述權和申辯權,楊先生拒簽。3月11日,該局作出并送達楊先生《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責令于2020年3月18日前自行拆除涉案房屋,逾期未拆除的,則將房屋強制拆除,并告知楊先生如不服該決定,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武夷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限屆滿后,楊先生未自行拆除,該局于2020年4月3日對涉訴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行為。該局認為,原告涉案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等確系違建,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嚴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合法行政行為。被告根據原告違法事實,依法立案,對原告立案查處的檔案資料有《案件受理登記表》《立案審批表》《立案決定書》,制作檢查筆錄、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向原告送達了《行政權利義務告知書》《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等。楊先生不滿政府的行為,遂委托京云拆遷律師提起訴訟。
京云拆遷律師收到委托后,隨即對本案展開全面分析和研究。京云拆遷律師多次走訪當地了解情況,會見當事人并與辦案機關展開積極溝通,對案情進行了詳細的梳理。經過大量細致的工作,京云拆遷律師認為,2020年3月9日,武夷山城市管理局作出武行(城)拆決字(2020)xxxxx號《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要求楊先生在2020年3月18日前自行拆除房屋。2020年4月3日,城市管理局組織人員將楊先生的房屋拆除。該局的拆除行為存在以下違法之處:
1.《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缺失必要的法定前置程序。該局未對建筑物是否屬于違法建筑進行性質認定,也未向原告作出并送達告知書、催告書等,未保障原告陳述、申辯之權利,在復議、訴訟法定期限前實施拆除,屬于程序違法。
2.未作出并送達《行政強制拆除決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經催告后,當事人逾期仍未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后,才能實施強制執行。2020年4月3日該局實施拆除行政行為時,并未作出并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程序嚴重違法。
3.該局存在濫用職權的行為。從1993年至今,由于村民小組所在地塊相繼因商貿區規劃、旅游經濟開發、武夷高教園區征地、武夷學院四期征地等征收拆遷項目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且征收生產生活保障用地遲遲未能落實,導致村民長期不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為維持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包括楊先生在內的小組村民在本村的空地上自建房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關于政府有關部門要求實現拆管分離,嚴格依法行政,不能直接干預由拆遷人承擔的拆遷活動的規定,現該局違反法律規定,在征收安置政策遲遲未能落實的情況下對原告房屋實施違法拆除,該局有濫用職權,非法干預拆遷活動的嫌疑。
最終,法院接受了京云拆遷律師的觀點,確認該局強拆情形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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