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一詞一直是社會熱議的話題,生活中由于強拆引發(fā)的糾紛也屢見不鮮,面對政府強拆有許多民眾基于對執(zhí)法機關的信任和自己處于弱勢地位的現(xiàn)狀而選擇聽之任之,從而放棄了維權的最佳時機。政府往往在強拆時使用“違法建筑”這一慣用詞語,給自己行不法之事尋找看似合理的理由,那么這個理由真的可以成立嗎?面對政府這種強勢的執(zhí)法機關,公民真的可以成功維護自己的權利嗎?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拆遷律師接到過這樣一起案件。
高先生在1997年7月22日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和村鎮(zhèn)房屋所有權證后,一直居住在興化市的房屋中生活至今。但是于2020年8月25日,當?shù)卣畢s向高先生發(fā)出限期拆除事先告知書,擬依法對作出限期拆除上述違法建設的處理決定,并告知陳述、申辯和提交證據。當?shù)卣?020年8月29日又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稱高先生的房屋建筑物屬于違法建筑,要求高先生于2020年8月31日自行拆除。面對突如其來的拆除決定,高先生感到疑惑,自己一直合法居住的房屋為何會變成違法建筑?政府的做法真的正確嗎?走投無路的高先生決定找到京云拆遷律師尋求法律幫助。
法庭上,在京云拆遷律師的協(xié)助下,高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證明房屋歸自己所有的相關證據,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搬遷補償方案,征收房屋現(xiàn)狀調查表等證據控訴政府的不合法行為。京云拆遷律師稱,這些證據表示政府向高先生出示的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楚,涉嫌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請求法院依法撤銷限期拆除決定書。
被告辯稱:自己具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權。高恒奇未經興化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及其他建設許可文件,擅自將原有房屋拆除后翻擴建的建筑物屬于違法建設。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且程序合法,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為了證明自己的觀點,雙方向法院提供了證據,并進行了質證,展開激烈的辯論。
面對被告的反駁,京云拆遷律師提到: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涉案的部分房屋領取了產權手續(xù),對涉案房屋享有合法權益,被告僅以未查詢到不動產權和規(guī)劃許可手續(xù),就片面認定為違法建筑物,證據不足。另外,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須出于正當動機,符合正當目的。涉案房屋在被納入征收搬遷范圍后,政府先由市房屋征收領導小組交辦,后才針對涉案房屋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難以辨析行為是否正當。
最終,法院認可了京云拆遷律師的觀點,撤銷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
法院確認行政復議期間房子被強拆的行為屬實違法。在現(xiàn)實生活中居民往往不能準確把握政府口中的“違法建筑”的標準,就輕易掉入強拆陷阱之中,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對違反城鄉(xiāng)規(guī)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如果政府認定房屋確實屬于違法建筑也應當出具合法證明,不應憑借片面之證據就肆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我國作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的社會主義國家,對面房屋這種與民生息息相關的事宜決策更要慎之又慎,致力于將溫情執(zhí)法帶入政策的每一環(huán)節(jié),打造全心全意為人民著想的服務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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